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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钦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钦政发〔2007〕11号
颁布日期:2007-03-0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钦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钦政发〔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县、区人民武装部:

为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结合2006年退役士兵的特点进行。2006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主要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着重抓好以拥护改革、服从大局、严守纪律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确保他们思想稳定。

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主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我军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改革举措,支持和拥护改革,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作风和气节,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我市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坚决贯彻现行安置政策、法规,通过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的妥善安置

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对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自治区驻钦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市内各级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承担义务,按不低于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的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民政部门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任务给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各级、各部门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政策,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接收安置政策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自治区驻钦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下达。未列入自治区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另行下达分配指标。

(二)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制度,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将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将继续对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县、区给予适当支持。要细化服务措施,不断跟踪了解和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支持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各种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就业专栏,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各级财政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通过努力,使全市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在2007年自谋职业就业率达到75%以上。

(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凡跨地级市和跨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先由市安置部门填报《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呈报表》,报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凡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转业士官的安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与部队大军区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凡未经统一集中交接,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中央和国家机关及自治区驻钦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市内各级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到部队录聘用即将退役的士兵。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不发给生活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银行帐户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止。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接收企业,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开发使用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扶助。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抓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失误的干部,当年考评不能评为“优秀”;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鼓励,确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于200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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