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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8〕56号
颁布日期:2008-04-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8〕5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

(二○○八年四月)

为确保我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的顺利实施,使其在缓解农牧区中小学教师紧缺,建立新的教师补充机制,改善教师队伍学科、学历结构和提高整体素质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国家“特岗计划”实施的5年期限内,凡符合实施范围要求的地区,需补充中小学教师的都要纳入“特岗计划”范围。通过“特岗计划”实施探索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把“特岗计划”招聘教师方式作为今后我省农牧区补充中小学教师的主要方式和渠道。

二、工作原则

(一)“特岗计划”实施要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有机结合。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应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同时能够保证本地区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能在编制内正式聘用。“特岗计划”实施县的现有空编、自然减员腾出的空编要全部用于特岗教师的正式聘用,未经省编制部门审核同意,一律不得自行安排使用。为激励在岗的特岗教师努力工作,也可根据编制空缺情况,逐年将聘期内的优秀特岗教师优先在编制内正式聘用。为配合“特岗计划”实施,县级编制部门可会同教育部门在编制总额内适当集中掌握中小学教职工附加编制和空缺编制,统筹配置。

(二)“特岗计划”实施要与中小学教师补充、调整及现有资源的科学配置有机结合。要通过实施“特岗计划”,缓解中小学教师紧缺的现状,逐步解决和改善中小学教师队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特设岗位设置要紧密结合区域内现有教师资源状况,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学科、学段等因素,科学配置,发挥实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也可安排在农牧区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一般一所学校安排3—5人。

(三)“特岗计划”实施要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有机结合。为逐步提高我省农牧区中小学教师素质,确保招聘质量,招聘教师以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为主,并根据需要招收少量国民教育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三、实施范围以“两基”攻坚县为主,适当兼顾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西宁市、海东地区及格尔木市可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县镇以上学校,将城镇教师支援农牧区教育工作和“特岗计划”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对新录用教师先安排进“特岗计划”,再以支教方式到区域内乡镇学校任教,待3年服务期满后回原聘用的学校任教。

四、政策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我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由省教育厅厅长任组长,省财政厅、人事厅、编办主要领导任成员的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特岗计划”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特岗计划”实施的相关具体事务。州(地、市)、县政府负责区域内“特岗计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特岗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建立实施“特岗计划”目标责任制度。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领导小组与州(地、市)政府签订以落实特岗教师各项待遇,确保聘任期满的合格特岗教师在编制内正式聘用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书,确保“特岗计划”发挥最大效益,使特岗教师工资待遇和按规定享受的医疗、养老、失业等待遇得到落实,解除特岗教师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长期安心在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

(三)建立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制。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依据分工各负其责。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从改善农牧区教师队伍结构,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高度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特岗计划”实施的管理、服务工作,要在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集中设岗,最大限度地发挥特岗教师的作用。

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特岗教师招聘、培训等工作,及时了解特岗教师使用、管理等情况;协调省级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加强对各地“特岗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协调制定特岗教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特岗计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县级教育部门负责与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协调落实特岗教师各项待遇,加强对特岗教师的跟踪考核、管理及使用。特岗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其工作、生活及安全工作。

财政部门:实施“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按年人均18960元核拨;省级财政负责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考务费、体检费、岗前集中培训、招聘工作及后期管理等费用,并及时向各地拨付中央财政拨款。县级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费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人事部门:省级人事部门负责对招聘考试程序和方式进行监督,确保“特岗计划”实施地区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聘用教师,其他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中小学改革中的分流人员。县级人事部门负责对特岗教师工资标准审核,对特岗教师与县教育局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编制部门:省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地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审核各地申报的特岗教师需求计划。州、县编制部门综合考虑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变化和自然减员等情况,负责对特岗教师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确保纳入“特岗计划”的县能在编制内正式聘用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1、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各地“特岗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审定特设岗位计划的重要依据。2、加强聘期内特岗教师的考核工作,县级教育局和所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岗教师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并在编制有空缺的情况下提前优先占编并正式聘用;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解除聘用合同。3、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报考本省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报考本省高校研究生的,考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4、特岗教师聘期为3年,服务期计算工龄。聘任期间个人档案由学校所在地教师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任职满1年后,可按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要求申报评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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