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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黔东南府发〔2007〕25号
颁布日期:2007-06-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07〕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黔东南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黔东南”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全州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实现黔东南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在我州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办法)由各县市、开发区制定。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切实解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的温饱问题;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社会互助、稳定土地政策相结合,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目标任务

2007年,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建立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6月底前,各县市出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完成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7月1日起,全州实现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县市、开发区兑现第三季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到“十一五”期末,在全州基本形成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来源稳定、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健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逐步实现城乡低保同步发展。

二、保障范围、标准、办法、金额及审批程序

(一)保障标准及范围

我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00元/年。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现阶段,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生存条件恶劣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保障办法

核查明显收入、民主评困,分类划档,按档救助。

(三)补助档次

根据保障家庭的贫困程度,补助水平相应分为五个档次:

一档: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500元(125元/人、季)。

二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400元以下,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400元(100元/人、季)。

三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401—500元,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0元(75元/人、季)。

四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501—600元,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0元(50元/人、季)。

五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601—700元,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0元(25元/人、季)。

条件好的县市可以适当提高档次标准,但提高档次所需要的资金自行解决。

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殊的困难对象中,对“三无”对象按40%,重病重残人员按30%,独生子女家庭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二女结扎户、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按20%的额度增加补助金额,实行分类施保。

(四)申请审批程序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由户主按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对因文化等原因不具备申请能力的户主由村民小组提名,如实反映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供养人等有关情况。

2.村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以及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村民小组会、村委会讨论通过。对于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张榜公布;对群众无异议的,按规定形成保障对象审批材料,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实行张榜公布后报县市民政局审批。县市民政局审批后,再次返回乡镇、村进行张榜公布。

(五)农村低保对象管理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年一审,每年第四季度开展新一轮的申请、审批程序。村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已保对象当年的家庭收入、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重新核查,及时向县市民政局报告保障对象是否继续享受下年度低保待遇或终止的意见。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口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调整或停发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档案。动态管理形成的材料要放入档案袋。有条件的乡镇要将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输入微机,实行保障对象微机档案管理。

建立保障情况季度统计报告制度。各种季度报表要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逐级上报低保部门。

三、农低保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救助工作分级负责,救助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省财政资助的基础上,州、县两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原各级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二)农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

1.农村低保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列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补助专户”,下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分类明细帐,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2.各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低保资金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制度。

3.农村低保金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或委托农村金融机构按季发放。

4.各级审计、监督部门要对农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5.民政、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农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领导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重点解决好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州、县两级都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低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集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安排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鼓励和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农业、水利、司法、教育、国土、供电、物价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救助措施,切实解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医、就学、住房、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引导和帮助保障对象提高自我救助和发展能力。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我州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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