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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8〕47号
颁布日期:2008-03-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8〕4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2008年度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8年度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

当前我市范围内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833处,威胁9085户37475人生命及财产安全。其中清镇191处、息烽205处、修文58处、开阳90处、乌当96处、白云49处、云岩22处、花溪44处、南明41处、小河11处、高新区26处。主要灾害类型为滑坡、崩塌、地裂缝等。

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预报

受地质环境条件的制约,今年我市以下地段是地质灾害易发区、且以滑坡、崩塌为主,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息烽鹿窝胜利老街滑坡、崩塌、采空区塌陷区;

(二)开阳县金中洋水河沿岸-息烽温泉;

(三)修文三岔河~鸭池河~乌当岸坡~清镇流长~犁倭;

(四)开阳土竹~修文西冲~乌当可龙;

(五)清镇暗流~林歹~修文平滩~平寨~白云摆茅~乌当朱昌翁贡;

(六)白云牛场~乌当三江河、贵阳城区周边及北部地区、市区(主要以人工活动引发);

(七)正在改扩建的公路沿线及采矿、建设等人类活动较为强烈的区域;

今年元月以来,贵阳市突发雪凝自然灾害,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因凝冻灾害的影响,部分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有所加剧,在其它区段,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各地须予以高度重视。

三、重点防范期

贵阳市地质灾害以降雨诱发为主。据气象部门预报,今年5月下半月、6月下旬——7月上半月雨水较为集中,多大到暴雨,且降雨时间短、强度大、容易导致地质灾害。因此,5—7月是本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抓好《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完成2008年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各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乡企(煤炭)等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部门管理范围因工程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计划、财政、农办、民政等部门分别作好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立项、资金、物资等方面的工作。

(二)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监测工作。重要隐患点必须编制或完善防灾预案,明确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落实到乡(镇)、村、组、矿山、工程项目所在单位;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中和新发现的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监测工作的重点,要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加强点上具体监测人员的责任心,确保一旦出现地质灾害征兆时,人民群众能安全撤离。

(三)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加强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查处力度。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人类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活动区域引发的地质灾害,对防灾和治理责任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认定;对责任已认定清楚的地质灾害,应责令并督促责任人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和治理经费;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因违反相关规定,人为造成地质灾害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把认真实施《贵阳市自然因素造成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搬迁方案》、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建立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今年拟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项目顺利开展。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经费的筹措,一是要做到各级财政将其治理搬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各区(市、县)对实施治理的项目要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关于申报治理项目的有关要求,准备齐申报材料,争取市、省及国家资金支持。

(五)积极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应急调查。各区、县(市)有关工作部门要有计划地检查防灾预案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若发现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点,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应急调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点,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划定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六)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使灾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七)各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完成国家、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排部署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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