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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8〕31号
颁布日期:2008-03-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8〕3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

据《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要求,为巩固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防止违法违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行为出现反弹,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的整合,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继续巩固禁采砂金成果,防止盗采砂金行为出现反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彻底清除整顿工作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整合工作,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盗采砂金、无证开采煤炭、砂石粘土以及以采代探、以恢复生态为名进行偷采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行为比照无证勘查开采予以查处。一是各产砂金地区继续做好砂金禁采工作,严格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防非法采金反弹的通知》要求,加大专项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坚决取缔非法采金行为,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玉树州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白的口砂金矿区非法采金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严防采金人员、设备再次涌入矿区;果洛州及格尔木市政府要加大黄河源头和小干沟地区砂金禁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采金人员和设备要及时清理、取缔;海东地区要强化对化隆县金源乡、民和县松树乡、乐都县洪水镇和中坝乡等盗采砂金易发区的跟踪监督和查处。二是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海西、海北州政府要加强木里煤田、瓦呼寺、甘青边界地区三岔、扁都口、卡洼掌、一颗树、雪霍立、一道沟等矿区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检查,严防偷采盗采,持续打击违法行为。三是进一步做好砂石粘土矿关闭工作。西宁市政府要重点对市内已实施关闭的砖瓦粘土矿进行检查,未达到关闭标准的要按要求彻底予以关闭,防止“死灰复燃”。同时,抓紧督促落实大通县、湟中县和湟源县拟关闭砖瓦粘土矿的有关工作。

(二)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要对所有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并依据清查结果严肃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海西州、海北州和西宁市要以煤炭资源开发为重点,组织力量对高泉矿区、鱼卡矿区、阿力克井田、大通矿区、宁缠矿区和瓜拉矿区内所有煤炭矿山进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清查。

(三)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备案登记程序。要按照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六项转让形式,结合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工作,对2005年至2007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而未依法办理转让审批及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清查结束后,要责令存在违法行为的矿业权人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要从严查处,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

(四)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环境治理责任,严格执行《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督促辖区内的矿山企业按期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铁路、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破坏环境、影响景观、影响安全运行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对国家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清查纠正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列为招商引资项目,从事招商引资活动。越权发证的,要依法予以撤消,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六)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严格按照《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整合矿种、整合矿区、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名单和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成立专门督查工作组,依法坚决加快推进木里煤田江仓矿区、聚乎更矿区和察尔汗盐湖铁路以东矿区的整合。西宁市政府、海东行署、海西州和海北州政府尽快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修改、报批工作。海北州要对已批复整合实施方案的矿区抓紧开展整合。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砂石粘土实施整合,以铁路、公路沿线等区域内砂石粘土矿为重点,将分散开采的砂石粘土矿山逐步整合到规划区内,确保全面完成2008年各项整合任务。

三、工作安排

“回头看”行动分两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3月1日至5月5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整顿规范工作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认真开展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对清查出来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到位。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当场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区对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要统一登记填表(见附件),并于3月31日前向省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4月25日前报送“回头看”行动总结报告。

(二)验收整改阶段(2008年5月5日至5月31日)。

各地区要以州(地、市)为单位,在州(地、市)整规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检查验收标准,对本地区“回头看”行动和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验收,于5月5日前以州(地、市)整规领导小组名义向省整规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检查验收工作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检查验收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存在问题、全面完成整合任务的工作措施等。

根据各地自查验收情况,省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抽查,对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应缴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等情形之一的州(地、市),省整规领导小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州(地、市)、县(市、行委)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责任主体,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各地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协同配合。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回头看”行动目标责任制,实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层级负责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联合行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同时,建立部门之间行政案件的定期通报和移交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合力,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使“回头看”行动取得实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回头看”行动的综合协调,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行为,重点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核准工作;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清理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对整顿规范工作提供经费保证;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按规定实施停电措施。

(三)严肃查处,加强监督。各地区要严格执法,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对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各地在清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行为,要以地、县两级直接查处为主,省整规领导小组将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和各地查处不力的案件进行督办,对新闻媒体曝光或影响恶劣的案件,由省级部门直接立案查处。各地要加快案件处理进度,强化与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按照“既查处事、又查处人”的原则,及时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确保案件“查处、追究、移送、纠正”四到位。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或者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研究,建章立制。各地区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认真总结矿产开发管理的经验,针对矿产开发管理和矿产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着重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要进行清理和纠正,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尚未建立的制度要限期建立。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严格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加强对砂金、煤炭等重点矿种、重点矿区和违法行为易发区的动态巡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强化对矿业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加强执法监察和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

(五)广泛宣传,营造气氛。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布“回头看”行动的整顿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进展情况,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案件,形成强大的威慑态势,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略)

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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