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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生态市建设近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号:石政发〔2008〕54号
颁布日期:2008-09-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发〔2008〕5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生态市建设近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生态市建设近期实施方案(2008—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石家庄生态市建设近期实施方案

2008年6月25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家庄生态市建设规划(2006—2020)》。《规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并提出到2020年末,将石家庄建设成为燕赵山水田园特色鲜明、宜居兴业的新石家庄。为加快石家庄生态市建设步伐,实现生态市建设近期目标(2008—2010年),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石家庄生态市建设规划》为依据,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主线,重点抓好生态市建设的启动和重点工程项目的推动工作,为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奠定基础,为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二、工作目标

全面启动石家庄生态市建设工作,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生态效益型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城市及主要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经济总量、综合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部分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标准。

三、指标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5510元/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第三产业占GDP比例不低于40%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

(三)单位GDP能耗小于1.47吨煤标/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50m3,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不低于0.75。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大于6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六)山区森林覆盖率达到42%,丘陵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0%,平原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1%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15%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八)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水环境质量达到省政府考核目标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二氧化硫低于4.5kg/万元,COD低于4.1kg/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96%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平山县、鹿泉市、灵寿县、井陉县、矿区、行唐县、正定县、藁城市、新乐市、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政府

(十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55%,工业用水重复率不低于84%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

(十三)市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管局,各区政府

(十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80%,无危险废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1.3m2/人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9%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区政府

(十八)绿地率大于35%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区政府

(十九)环保投资占GDP比重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城市化水平高于50%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不低于85%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不低于9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及责任单位

(一)节能减排工程

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石家庄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以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三个三”工程为抓手,大力削减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年度节能目标:2010年GDP能耗环比下降5%。到2010年SO2在2005年21.01万吨的基础上削减15.5%;COD在2005年14.30万吨的基础上削减18%。确保实现“十一五”全市节能减排目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重点污染源搬迁工程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石家庄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和《石家庄主城区产业升级搬迁改造重点监控企业三年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对列入主城区搬迁改造方案的重点监控企业限期搬出主城区或转型。全面实施石家庄电化厂、石家庄市金鱼油漆厂等49家企业搬迁或转产工作。

责任单位: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三)生态工业与清洁生产建设工程

开展工业企业和园区水平的环境标志和ISO14000认证工作。开展园区水平的清洁生产审核和风险预防应急系统建设等工作,对依法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设石家庄循环经济化工示范基地、石家庄中润制药有限公司环保产业化示范项目,对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节能项目等15家清洁生产项目进行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四)污染控制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继续实施点源废水治理工程,实现“三河两渠一沟”水质达到省考核指标;实施集中供热取代燃煤工程,大部分县区建成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和医疗垃圾收储及转运系统。2010年底前,全市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井陉县、鹿泉市对307国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所有建材生产企业实施停产搬迁。落实《石家庄2008年—2010年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完成19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程,到2010年底前,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城市中水综合利用率不低于20%。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五)实施生态农、林、牧业工程

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循环再生原则,发展优势产业,特色产业,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施农、林、牧产品生产区域化、专业化及产品无公害化,进行绿色、有机农林牧产品基地建设。实施山区生态养殖基地、太行山绿化、平原绿化等17项生态农林牧业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

(六)实施生态旅游建设工程

实施河北省红色旅游景区建设项目、赞皇县生态旅游建设项目,以红色旅游为主线,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严格控制旅游区环境污染,中心城市和次中心城市及主要风景旅游区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实现石家庄市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七)实施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区的生态修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体系。在已建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上,到2010年,将驼梁—天桂山、南寺掌两个拟建自然保护区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市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5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到1072.7平方公里,使受保护区面积增加到国土面积的15%。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八)实施水土保持及河道综合治理工程

实施西部山区水土保持重点建设、水源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及在灵寿县、平山县、元氏县、赞皇县、井陉县、鹿泉市、行唐县七个县(市)重点建设坡面水系整治工程,片麻岩地区土地抢救工程和泥石流治理工程。实施滹沱河生态综合整治,磁河、木刀沟改造及生态恢复工程。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局

(九)实施生态人居建设工程

全面落实《石家庄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和2008年迈大步实施方案》,围绕构建绿量适宜、分布合理、特色明显、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实施生态建设“三个一”工程:一是实施环城(1+4组团)1000万平方米水系拓展工程,二是实施“5528”绿化工程,植树1000万株,三是实施100万株乔木进市区工程。在市区和周边建制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全面实施生态人居建设工程。石家庄在现有创模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创模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辛集、新乐积极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到2010年,80%的乡镇完成《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创建10个省级环境优美小城镇。

责任单位:市国林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实施环境能力建设工程

建立污染监控体系,建立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立石家庄市及各县环保GPS应急指挥网络系统,加快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能力。到2010年,各县(市)、区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安全预测、预警、预报系统。全市各重点污染源、各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减排企业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省、市联网;完成全市各级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各级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资金;建立减排考核体系,开展对各县区和各责任部门的减排考核工作。逐步建立乡镇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设立重点污染企业环保监督员;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准确、及时、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网络,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构筑区域生态安全的防护支撑体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生态市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生态市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要切实抓好组织、协调生态市创建的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形成分级管理、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各部门要把生态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在制定年度计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以及区域开发计划时,要充分考虑生态市建设的规划目标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生态产业体系的构筑,有效促进城市转型,实现向生态文明城市的跨越。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狠抓落实。同时,确定主管领导为联络员,负责向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周素颖,电话:85808547)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各部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四)要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不断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要将生态市建设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财政对环境保护的支出,提高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并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把环保基金用到环境效益显著、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上。

(五)积极倡导生态文化,加大宣传教育力度。2008年,各县(市)、区都要启动生态县(市)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生态市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普及生态知识,着力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为实施生态市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舆论监督,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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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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