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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驻政办〔2007〕77号
颁布日期:2007-08-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驻政办〔2007〕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72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市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要统筹考虑,周密计划,加强指导,确保取得良好成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近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组织一次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条例》培训,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我市整体行政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尽快研究制定学习、培训、宣传《条例》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采取自学、集中学习和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条例》。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行政相对管理人熟悉行政复议制度,知晓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对行政复议相关知识进行学习,把《行政复议法》及《条例》的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各县区政府近期也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条例》培训班。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一)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对于来电来访,要礼貌周全、热情耐心,不得态度冷淡、推诿扯皮。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近期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和措施,解决好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难问题。

(二)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程序化实现规范化,即从受案到结案各个环节的期限、标准、要求与责任,都建立一套严谨的程序,确保在法定期限内高质量地审结案件。

(三)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明确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坚持公开原则,保护申请人对证据的知情权。

(四)改革案件审理方式。在审查形式上,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案情有必要将书面审查原则改为公开审查原则,逐步推行听证制度,以增加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促成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宽、群众特别关注的复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五)建立健全和解、调解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和解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允许;对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六)建立行政复议案件通报制度。市政府每半年向全市通报一次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指出通过复议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责任。

(八)要积极准备建立一些重要的配套制度,如建立健全重点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制度、行政复议应诉信息沟通结合制度等配套制度等。

三、加大行政复议监督力度

(一)市政府对下级政府或部门符合受理条件而不受理的复议申请要下达《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或者交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受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对超期答复甚至不答复的监察力度。针对复议案件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发出行政复议建议函。

(二)对复议中发现的主体不合法、程序和文书不规范等违法或不当情节,要及时向被申请人指出,涉及重大案件制发书面行政复议建议函,督促其整改。

(三)加大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和监察、人事部门的配合,对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向监察、人事部门发送《行政处分建议书》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四、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领导

(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规定政府及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编制职数。要保证一般复议案件有2名复议人员承办,重大或疑难案件有3名复议人员承办。同时将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列入正常行政经费预算,切实解决复议经费、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等。

(三)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分析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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