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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筑府发〔2007〕73号
颁布日期:2007-08-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发〔2007〕7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贵阳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贵阳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和《贵州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黔府办发〔2004〕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突发性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异常因素,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或危害,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预警,并实施干预措施的活动。

(一)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的品种达到1—2种,波动幅度达到50%,市场出现抢购迹象。

(二)较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的品种达到2—3种,波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开始出现抢购的情况。

第三条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控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贵阳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当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当发生较大价格异常波动时,由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省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确定性质和严重程度,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工作。

(四)部门联动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

(五)依法行政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实施干预措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贵阳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全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机构。市人民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物价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见附件一)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监控、检查三个职能工作小组。(见附件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

第五条市应急指挥部职责:启动实施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负责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指挥区、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及时报请市政府批准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启动紧急应对程序,遇显著、严重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汇报;根据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化,决定和实施终止市预案。

第六条市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跟踪监测价格变动情况,做好价格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掌握全市市场价格动态;及时进行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第七条市应急办公室的各职能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组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价格监管和价格干预措施、综合汇报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相关会议;协同有关部门核定落实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开展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

(二)监控组主要负责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趋势的预测与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三)检查组主要负责相关价格监管和干预措施的落实;受理价格举报,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提出对各种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落实各种处罚措施;督查和指导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物价部门负责市应急办公室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药品质量,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

(五)粮食部门负责监测、预测全市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和走势,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

(六)商务部门负责提供生活必需品(猪肉、食糖、蔬菜、蛋品等)的市场变化,供求信息等情况,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八)民政部门负责对低收入群体的统计和救助工作。

(九)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十)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全面准确报道市场供应和物价情况以及价格上涨的原因,反映各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引导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客观看待市场价格的变化,为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氛围。

第九条参与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披露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避免引起社会混乱。

第十条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制度

(一)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市价格监测机构的固定值班电话平时实行8小时预警值班,移动电话要随时有人接听,信息报送网络8小时正常运行,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发生较大价格异常波动时,固定值班电话平时实行24小时预警值班,并增加临时值班电话,信息报送网络24小时正常运行,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监控,价格举报保持全天畅通。

(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当市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各级应急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市场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形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并报告当地市场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趋势等,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并启动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周三报制度,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天一报制度;监测报告每天上午12时前报出,紧急情况随时报告。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时间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上报。

(三)价格干预措施特别审批制度。发生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市物价部门和区、市(县)物价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调查、提醒、告诫、检查等方式,对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监管。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三章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应对一般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一)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后,立即启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各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

(二)确定价格监控的品种、范围和监测频率,立即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四)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第十二条应对较大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出现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后,除采取第十一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二)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实行财政补贴等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群众生活的措施意见。

(三)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四)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

第四章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应急指挥部稳定物价、保障供应、救助困难群体,同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统一应急信息应用系统、开展市场调查、价格监测、分析预测、监督检查、召开相关部门、单位、企业的价格政策告诫会、印刷价格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报道及通讯和必需的专用交通装备等。

第十四条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第十五条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总结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进一步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区、市、县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预案由贵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预案自2007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附件一:

贵阳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季泓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张年举市物价局局长

成员:高艳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朱丽霞市商务局局长

方鉴常市审计局局长

胡德强市药监局局长

易燕霞市经贸委常务副主任

肖家璇市公安局副局长

程雁枚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朱志刚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景阳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帆市工商局副局长

毛荣市粮食局副局长

刘晟斌市质监局副局长

蔡远明市交通局副调研员

附件二:

贵阳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办公室成员名单

应急办公室负责人办公电话手机

主任:张年举(兼)798963913885083390

副主任:段小云798916913985051449

林相798917613985185518

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851—12358

市价格信息网价格投诉举报窗口网址:www.gy12358.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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