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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办[2004]60号

转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商市经贸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一日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

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

(市经贸局)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发展战略,加快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组织结构水平,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工业商贸企业中认定一批龙头企业,同时实行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强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做强做大。

一、目的意义

大企业对产业发展、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贡献十分明显,以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大企业以不足10%的数量创造出超过80%的工业总产值和近25%的利税,大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是小企业的5倍以上,可见,发展大企业意义重大。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龙头企业是进一步推动实施大企业集团带动战略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意义在于,通过认定一批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的前进方向,找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着力点,同时提高龙头企业的行业地位,激励其做强做大。通过加强培育和扶持发展,形成一批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自主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依托,加快推动行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全面提升行业竞争力。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效应,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区域的产业配套能力,逐步扩大产业规模,加快产业集群集聚成型。

二、认定办法

结合全市产业实际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认定一批有行业代表性、带动能力强、规模和实力处于行业前列的30家工业企业和20家商贸企业作为全市龙头企业,具体的申报、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

三、政策措施

(一)合理利用政府资源,优先扶持龙头企业。大力引导龙头企业在实施多元化和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发展上有所突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通过资产重组兼并、股份合作和产权置换等形式,加大龙头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重组力度。利用政府主动调节和市场经济手段相结合,推动有效和最优的产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中,尤其是在政府资源较为充裕的电力能源、交通、燃气、水务、环保工程及物流等多个领域,积极探索多渠道引资参股,重点扶持3-5家龙头企业发展成为大企业集团,并推动其上市。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土地、资金、用电、用水、人才、市场、技术进步、科技成果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龙头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颁发“办事优先卡”,享受全市300家大型企业同等的办事服务和优惠政策。

(二)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通知》精神,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要求,重点选择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扶持方向和发展潜力大的龙头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培育扶持,积极争取上市。支持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整体或以主营业务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对具备偿债能力的龙头企业,可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与此同时,引入资本市场的监管规则,促进其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运用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等财政手段扶持上市或准上市(含后备上市)龙头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要加强监督和服务,指导龙头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切实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引导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和实力。鼓励龙头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发展混合型经济,壮大企业规模,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四)引导、鼓励龙头企业创名牌。深入贯彻《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引导龙头企业立足永续发展,以树百年品牌为长远目标,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制定和实施名牌创建方案,切实开展创名牌工作。经培育和扶持达到条件的,要及时推荐参与国家和省名牌评选,争取短期内在龙头企业中培育出一批有影响力的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经过一定时期争取实现每家龙头企业均有1个以上名牌。大力表彰和奖励获得国家、省名牌的龙头企业,同时要优先安排各项奖励、专项资金以及出口退税资金,优先享受《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东府〔2001〕81号)所规定的优惠措施。

(五)支持龙头企业技术进步,不断积累做大做强的基础。对于技术升级能力强、行业代表性明显、发展潜力大的龙头企业,要引导其通过技术进步逐步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降低成本,增加效益。要加大力度推进技术改造和创新,优先在龙头企业中组织申报、扶持和实施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按照《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给予龙头企业相关的贷款贴息和配套补贴支持。引导龙头企业壮大科研力量,提高研发能力,加大企业技术中心投入,积极推荐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动争取国家、省技改项目及配套资金,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科研开发成果的转化率。

(六)鼓励龙头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对外投资。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和参与跨省、市的经贸活动,大力开拓国内市场。抓住外省、市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时机,采取兼并、收购、注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当地国有企业改革,整合国有企业原本就具有的技术、人才、产品和市场优势以及民营企业的资本优势,实现低成本扩张。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境外投资,对发展前景好、现代企业制度完备、信用等级较高、开拓市场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在银行授信额度、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增强企业走出去创业发展的信心。

(七)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一是要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减少行政干预,促进有序竞争,建立平等、公正、开放的竞争性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促进优质的生产要素和市场资源向龙头企业集中。二是要强化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一般性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保险、文化、卫生等特定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法制建设,落实依法行政。三是大力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各项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骗取出口退税、传销和变相传销、逃汇骗汇等违法行为。要着重大力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从严清查制假售假的黑点、窝点,切实落实打假责任制,严惩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维护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八)加快龙头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龙头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程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我市电子信息产业的内在优势,在工业龙头企业中加快普及生产过程自动化,重点推广“4C+E”,即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管理(CAPP)、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和企业资源计划(ERP)的应用。流通领域的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建立相应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促进EDI技术、条码技术、时点销售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电子订货系统以及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在流通领域的普及应用,发展电子商务,不断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率先实现企业内部信息化。在加快企业管理信息化,加大信息化投入方面,龙头企业要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带动和推广各类企业实施管理信息化,通过企业内联网与外联网的连接,实现数据全面整合和信息共享。要加快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引进一批国内外先进的企业信息化专业机构,加大专业人才培育,提供技术培训服务,为企业信息化提供智力支持。

(九)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创造条件引进、培养人才队伍。要着力营造吸引人才、用好人才、有利于人才创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拓宽引进渠道,加强培育力度,吸纳、聚集一大批各类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一是切实贯彻落实《东莞市引进国内人才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和《东莞市民营企业引进人才试行办法》等政策规定,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人才资源,提供优厚条件和创业干事环境,吸引掌握国际市场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在我市龙头企业中担任各类重要管理职务。逐步发展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高级人才评价的中介机构,为龙头企业引进高级人才提供客观参考。二是要建立起自身的人才培育机制,依托我市理工学校、技工学校、职校、经济贸易学校及其他社会办学力量,强化岗位技能培训和适用技术培训,为龙头企业输送一批高级技工人才。

(十)着力提高企业家素质。龙头企业规模大,但风险也大,企业家直接决定企业发展的战略,为此,企业家的综合素质是龙头企业保持永续发展的决定因素,在新的竞争形势下,迫切需要一批熟悉全球市场、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的优秀企业家带领企业稳步发展。提高企业家素质,首先要从培养企业家精神入手,大力弘扬倡导开拓创新精神、务实作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商业道德,摒弃小富则安、不思进取的陈旧意识。其次,要加强企业家的综合素质训练,政府及各行业协会要针对企业家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中外著名专家、学者开设专题讲座,进行研讨与分析,组织开展各种实践考察活动,增强企业家的发展、竞争、开放及联合意识,造就一批具有创业精神、现代经营决策能力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与国际接轨的新型企业家。

(十一)建立政府与龙头企业的双向沟通机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龙头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各职能部门将有关国家、省、市的政策信息,利用网络、简报、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对龙头企业进行“一对一”的贴身宣传,支持龙头企业用好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做到主动提供政策信息、做好政策协调、监督政策落实。市经贸局要实施好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将龙头企业纳入重点联系对象,及时传导政策,了解情况,反映企业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龙头企业的发展动态,总结分析其取得的经验、成效和遇到的问题,定期将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对企业反映的带有普遍性的政策性问题,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市政府协调统筹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审定。

(十二)加大宣传,提高龙头企业的社会影响力,树立良好形象。一是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龙头企业的发展动态、先进管理经验、主导产品、品牌等进行专题系列报道,重点宣传龙头企业的产品形象、企业家形象、环境形象、职工形象、社会形象,培育企业文化,帮助企业在同行业中树立“龙头”地位,提高企业知名度。二是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利用网络全面展示产品和服务,发布企业信息,力争在更广泛的领域进行自我宣传。此外,优先推荐龙头企业参加省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国家及省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

四、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经贸、财政、统计、税务、科技、工商、质技监等相关部门担任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具体的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附件:1、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评定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细则

附件1:

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参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广东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结合东莞实际,在我市工业商贸企业中认定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做大做强。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工业龙头企业

1、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年销售收入原则上超过3亿元,低于3亿元的须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经济效益好。企业盈利能力强,是全市同行业的利税大户;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企业资信好,重合同、守信用。

3、主导产品突出。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案中产品结构调整的发展方向,是国家或省名牌产品或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有产业优势,发展前景好。

4、技术开发能力强。有相对固定的科技队伍和科技经费来源,有自主的技术开发和改造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技术优势。

5、经营机制灵活。管理体制健全,信息渠道畅通,具有现代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手段,有较强竞争优势。

(二)商贸流通龙头企业

1、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在连锁经营、中高级批发市场、物流、会展业(包括会展场馆、组展企业)和综合性购物场所(包括超市、商场)等五个类型的商贸流通企业中产生。

2、经营规模大。年销售收入(营业额)或运营规模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经济效益好。企业盈利能力强,是全市同行业的利税大户;企业资信好,重合同、守信用。

4、核心竞争力强,主业突出。企业经营销售的产品或推出的服务质量较高,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展前景好。

5、管理机制先进。企业建立适合市场需求的先进管理机制,企业领导素质高,有一支水平较高的管理队伍。

6、技术、信息管理能力强。自主开发或引进并运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技术系统,在同行业同类型的企业中具有相当的技术优势,电子商务在企业经营中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详见附则。

二、评分标准

(一)工业龙头企业评分标准

认定工业龙头企业的综合分由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构成,其中经济运行评分以企业规模为主,结合企业效益、上缴税金和资产总额综合评定,满分为100分。创新性评分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创品牌能力为主加分,最高加43分。

1、经济运行评分构成。由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金、资产总额四项经济指标构成。其中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以市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上缴税金以市国税局、地税局年报数据合计为准。销售收入占50分,利税总额占30分、资产总额占20分。其中销售收入、利税总额、资产总额在行业中排第一位的企业分别得该项指标的满分,其余企业按其指标占第一位指标的比重计算得分。

2、创新性评分构成。如在同一项中有多个得分的,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分加分。

(1)被评为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的,国家级计10分,省级计5分。

(2)被认定为技术创新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的,国家级计8分,省级计3分。

(3)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国家级计10分,省级计5分。

(4)获科技成果(包括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的,国家级计5分,省级计3分。

(5)拥有专利5件以上计5分;4件计4分;3件计3分;2件计2分;1件计1分。

(6)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3分;获ISO-9000族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计2分(此项可重复计分)。

(二)商贸流通龙头企业评分标准

认定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的综合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

1、基本分构成。基本分是根据企业的规模、利税、主业竞争力、管理机制和技术水平等多方面综合因素计算得分,满分为100分。

2、附加分构成。附加分是根据企业国家级、省级的获奖情况计算得分,最高分为20分。获国家级奖项的企业附加20分;获省级奖项的企业附加10分。

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三、认定领域

(一)工业龙头。工业龙头企业的认定须符合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有发展潜力产业、基础产业中的企业为主,共确定30家。其中电子信息5家,纺织服装制鞋4家、电气器材3家、机械设备3家、家具3家、食品饮料2家、化工2家、造纸2家、医药1家、玩具1家、印刷1家、塑料制品1家、金属制品1家、电力1家。

(二)商贸流通龙头。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的确定须符合我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以现代流通方式为主导,在连锁经营、中高级批发市场、物流、会展业(包括会展场馆、组展企业)和综合性购物场所(包括超市、商场)等五个类型企业中产生,共确定20家。其中连锁经营龙头企业5家、中高级批发市场5家、物流龙头企业3家、会展业龙头企业(包括展览场馆、组展企业)2家、综合性购物场所(包括超市、商场)5家。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在我市投资的所有类型企业,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龙头企业。以自愿为原则,由企业填写《工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东莞市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申报表》(按业态不同分六类表填报),省属、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其余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镇(区)经贸办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报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则取消申请资格。

(二)审核。市经贸局、各镇(区)经贸办根据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市经贸局对省属、市属企业提出初审意见,经贸办对所在地企业提出初审意见,由经贸局整理、汇总后交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单位对相关的经济指标及有关资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确定企业填报情况准确无误后,根据评分标准,对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的实绩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分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入选企业,报市政府审批。

(三)认定。市政府对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入选企业名单进行审批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表彰扶持

(一)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在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公开表彰。

(二)按照《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精神,对认定的龙头企业在配置市场资源、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名牌战略、开展技术进步、引进和培养人才、树立企业形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扶持。

六、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经贸、财政、统计、税务、科技、工商、质技监等相关部门担任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具体的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七、管理办法

原则上每三年由领导小组对现有的龙头企业和新申报的企业实绩进行审核、评分,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重新进行复审,并报市政府审批认定,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2:

商贸流通龙头企业认定细则

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具体包括连锁经营、中高级批发市场、物流、会展业(包括会展场馆、组展企业)和综合性购物场所(包括超市、商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具体认定的基本条件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依法登记设立、总部设在东莞市内、经营和管理规范的各种所有制连锁经营企业。

2、行业范围: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主要在食品、百货、汽车、农业生产资料、医药、家电、家居用品、石油及液化气、图书音像制品、电讯等关系国计民生、成长性强,并具有产业优势的行业中产生。

3、企业规模和经营效益:上述各行业中经营规模即年销售收入(营业额)居全市前列的企业,盈利能力强,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连锁经营门店数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资质好,诚信度高,未出现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4、技术条件:综合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等核心技术突出,已导入先进的结算、配送等管理信息系统,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比较高,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

5、辐射能力:实现跨市经营,对全市中小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比较强。

6、经营机制: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具有现代流通及信息技术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善于经营和管理。

(二)中高级批发市场

1、市场类型:符合全市统一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经市人民政府或市流通主管部门批准,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设立,在工商部门领取市场登记证、并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大中型批发市场。

2、行业范围:紧密依托当地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的优势,主要从事粮食、农副产品、建筑装饰材料、其他重要生产资料及产成品等流通行业。

3、硬件设施:营业面积在25000平方米以上(包括交易场地和停车场、仓库等配套设施),位于商品主产区或集散地;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等设施和条件;建立了网上信息发布、交易等电子商务平台。

4、市场功能:初步具备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和信息发布等功能。

5、交易方式:交易主体以企业为主,交易方式逐步由传统交易向网上交易、竞价拍卖等现代交易方式转变。

6、交易规模:年商品成交额处于全市同类市场前列。

7、辐射范围:覆盖全市、辐射华南地区以至全国,外向度处于同类市场领先地位。

8、市场管理: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具有现代流通业及信息技术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善于经营和管理;有完善的市场章程和健全的管理机构,经营主体行为规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对市场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短斤缺两等问题或属于假冒伪劣的,均由市场营运者先行对顾客进行赔付,并追究经销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没有欺行霸市行为,重合同,守信用。

(三)物流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企业总部设在东莞市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规模和效益: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营运资产,经营规模处于全市物流企业的前列,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

3、经营机制: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企业领导者综合素质高,具备先进的管理水平和物流专业人才,人才结构合理,善于经营和管理。

4、信息技术条件:采用较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与主要客户实现信息的对接,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对物流作业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5、服务功能:有较强大的物流运作网络,具备为工商企业提供优化、高端的物流管理解决方案,可提供多式联运和仓储、配送,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相结合的集成化物流服务功能,具有与大型工商企业成功合作的经验和案例。

6、企业诚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

(四)会展业龙头企业(包括会展场馆、组展企业)

1、会展场馆。

(1)展馆规模和硬件设施:可以举办各类大中型展览展销会,具有1000个展位以上,承载能力强,规模较大,场馆内能提供给大中型展会组展商举办所用的各种展览准备工具齐全。

(2)管理经营能力:建立适合各类展览展销会的展馆管理制度;具有系统的培训制度,展馆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高;积极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展览业的管理工作,并及时把展馆的使用计划和办展情况上报市流通主管部门。

(3)配套服务功能:服务功能齐全,能在展品运输、布展、撤展、人员食宿安排等方面方便参展商、参观商和采购商;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类型展会安排如专家论坛、新闻发布、商贸洽谈、参访等配套活动,促进交流,满足多方面的商务要求,有助于推动展会顺利开展。

(4)信息发布:能使用现代电子商务技术,对展会的最新情况作即时的更新和发布。

2、组展企业。

(1)企业类型:在东莞市内依法登记设立,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所有制展览企业。

(2)办展能力:具备主办或承办大型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展览展销会的成功经验和能力。

(3)服务质量:在招展、办展过程中能为参展商、参观商和采购商提供周到的服务。

(4)软硬件条件:具有与展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5)企业信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能确保参展产品商品没有假冒伪劣,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企业资质、信誉好。

(五)综合性购物场所(包括超市、商场)

1、企业类型:依法登记设立、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各种所有制综合性购物场所。

2、经营范围:结合当地市民的生活习性,以经营生活资料为主,其中购物场所内必须设置一定区域的生鲜熟食商品区。

3、经营效益:综合性购物场所的销售收入(营业额)居同行业中前列,盈利能力强,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

4、经营管理:形成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经营理念,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科学,员工素质较高。

5、服务功能:服务设施齐全,能为顾客提供不同层次的最周到的全方位服务,尤其是主动与供应商协商共同承担商品售后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讲究服务态度。

6、辐射能力:选址合理,一般选在交通便利、人流集中、购买力和辐射力强的位置,能满足市民的需要,外向度处于同类型综合性购物场所的领先地位。

7、硬件设施: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配备停车场、仓库等配套设施。

8、电子结算功能:能应用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科学结算。

9、企业信用:企业资质好,诚信度高,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未出现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二、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的评分标准

认定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的综合分根据基本条件中的规定来确定,其具体分值构成细化如下:

(一)连锁经营龙头企业(满分:120分)

1、基本分构成:依法设立,进行规范化经营和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计10分;企业经营行业具有一定的产业优势的,计10分;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效益由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上缴税金三项经济指标构成,其中销售收入以市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利润总额、上缴税金以市国税局、地税局年报数据合计为准,计30分;连锁经营门店数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计10分;企业已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信息系统,并进行规范化运作,计20分;具备一定的辐射能力,计10分;企业形成较为合理的经营机制,计10分。以上各项计分标准为相对分值,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最优秀的可以计满分。凡出现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连锁经营企业不予参评。

2、附加分构成:获国家级奖项的,附加20分;获省级奖项的,附加10分。

(二)中高级批发市场(满分:120分)

1、基本分构成:具有紧密依托当地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优势的市场,计10分;具备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设备的,计15分;市场的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上缴税金三项指标均名列全市市场的前茅,其中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以市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上缴税金以市国税局、地税局年报数据合计为准,计30分;市场功能完备,市场交易方式已向现代交易方式转变的,计15分;市场具备一定的辐射能力,计10分;市场管理科学,制度完善,计20分。以上各项计分标准为相对分值,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最优秀的可以计满分。

2、附加分构成:获国家级奖项的,附加20分;获省级奖项的,附加10分。

(三)物流龙头企业(满分:120分)

1、基本分构成:企业依法设立,总部设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计10分;经营规模和缴纳税金位于全市同行中的前列,计30分;具备先进的经营机制,人才结构合理,计10分;企业已运用较为先进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计20分;物流服务功能较为完善,能提供高端物流服务的,计20分;企业信誉好,计10分。满分100分。以上各项计分标准为相对分值,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最优秀的可以计满分。

2、附加分构成:获国家级奖项的,附加20分;获省级奖项的,附加10分。

(四)会展业龙头企业(包括会展场馆和组展企业)(满分:120分)

1、会展场馆。

(1)具备举办大型展览展销会能力的场馆,计20分;硬件设备齐全的,计20分;配套服务完善,服务周到的,计20分;管理机制较为先进,适合场馆发展,管理人员结构合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计20分;及时上报展馆使用计划和办展情况的,计10分;能即时更新和发布展会信息的,计10分。以上各项计分标准为相对分值,根据会展场馆的经营管理实际,最优秀的可以计满分。

(2)附加分构成:获国家级奖项的,附加20分;获省级奖项的,附加10分。

2、组展企业。

(1)基本分构成:依法登记设立,公司设在东莞市内的,计10分;能主办和承办各类大中型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展会的,计25分;服务功能齐全的,计15分;企业资质好,诚信度高的,计20分;软硬件条件与展会规模相适应,资金、场地和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到位的,计20分;曾与国外知名展览企业合作,在东莞市内成功举办过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品牌展会的,计10分。以上各项计分标准为相对分值,根据展览企业的经营实际,最优秀的可以计满分。

(2)附加分构成:获国家级奖项的,附加20分;获省级奖项的,附加10分。

(五)综合性购物场所(包括超市、商场)(满分:120分)

1、基本分构成:依有关规定登记设立,进行规范化经营和管理的综合性购物场所(包括超市、商场),计10分;经营范围广泛,设有生鲜熟食商品区的,计10分;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效益中销售收入以市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利润总额、上缴税金以市国税局、地税局年报数据合计为准,计30分;服务完善、周到的,计10分;硬件设施较为齐备,已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信息系统,并进行规范化电子结算的,计20分;具备一定的辐射能力的,计10分;企业形成较为合理的经营管理机制,计10分。以上各项计分标准为相对分值,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最优秀的可以计满分。凡出现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综合性购物场所(包括超市、商场)不予参评。

2、附加分构成:获国家级奖项的,附加20分;获省级奖项的,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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