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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封育和防火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吴政办发〔2008〕40号
颁布日期:2008-03-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封育和防火工作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过五年的禁牧封育工作,我市的草原生态得到了明显恢复,全市天然草原产草量比禁牧前平均提高30%,荒漠和干草原植被覆盖度分别提高30%和50%。全市草原生态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草原生态系统得以休养生息,生态建设和草畜产业开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广大干部和农牧民禁牧意识已经树立并逐步增强,养羊集约化程度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连续几年的干旱,目前草原生态依然脆弱,还不具备大面积轮牧和开牧的条件,禁牧封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草原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委白雪山书记在封育禁牧通报上的重要批示“核心的问题是管理不到位,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要处理基层干部”,进一步强化我市草原植被保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巩固禁牧封育成果,防止偷牧现象的反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草原禁牧封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草原禁牧封育工作不动摇,要将草原禁牧封育工作专题进行研究,制定出今年切实可行的草原禁牧封育工作具体方案,责任和任务要明确到部门、明确到乡镇、明确到具体人。要继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草原禁牧封育工作作为检验各级干部执行力、提高政府效能建设的一个抓手,纳入各县(市、区)年度考核范围,形成制度化。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县(市、区)要持续加强草原禁牧封育宣传教育工作,不厌其烦地向广大群众宣传草原禁牧封育工作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的生态意义,让干部群众牢固树立长期封山禁牧的意识,把保护草原生态建设、加强草原禁牧封育作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三、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各县(市、区)要建立以草原派出所、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相配合的草原执法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对到禁牧区偷牧、抓发菜等破坏草原生态和植被的行为要进行有力打击。要加强草原禁牧封育工作的日常巡查,发现偷牧现象要严肃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干部要坚决予以处理。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查。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封山禁牧检查督查制度和举报制度。市委、政府也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草原禁牧封育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统筹兼顾,加强草原防火。近期草原火险的等级居高不下,正处于草原防火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一定要在做好草原禁牧封育工作的同时,充分认识草原防火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急动员起来,做到工作早部署、责任早明确、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严防重大草原火险发生,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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