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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重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发表时间:2016-07-31 浏览次数:38

夫妻一方重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导读

夫妻有一方有重婚的,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作为受害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但是一方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概念解读

夫妻有一方有重婚的,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作为受害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但是一方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必要条件

1.夫妻双方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也就是说,有离婚才会有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没有离婚,就不会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①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也没有协议离婚的,只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会予以支持的。

2.受害方(权利人)只能要求具有过错的配偶(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只能要求有自己重婚的配偶进行赔偿,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赔偿。

注:如果双方都有重婚的行为,那么双方都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请求时间

1.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原告的时候,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时候,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例外有两种情形:①如果过错方提出了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并且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②在一审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双方协议离婚的,如果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主张;协议中没有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权利内容

受害方可以对过错方重婚的行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赔偿的内容可以是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是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张三与小燕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诞下一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李明于2008年6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小燕不同意,后经法院调解于同年12月离婚。离婚后,2009年3月小燕在逛街的途中,看见了张三与昔日好友小薇手牵手也在逛街,身边还跟着一位长得很像张三的男孩。小燕经人打听,才知道张三在2007年就与小薇结婚。经多方取证后,小燕以李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重婚行为为由,于2009年4月起诉张三,并要求损害赔偿。

案件分析

本案中,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小薇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行为。根据《婚姻法》46条,因为重婚等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在小燕发现张三重婚行为之前两人已经离婚,说明不是张三的重婚行为导致的夫妻方离婚的,所以法院对小燕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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