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
津价费〔2010〕14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救援拖运收费行为,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救援拖运作业工作的经营者或单位,均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实施救援拖运作业的范围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内的,按照《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标准》(见附表)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路和城市道路救援拖运距离(指作业地点与停放地点的距离)超过10公里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公里(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算)加收100元。
第五条解体车载物资每辆收费200元,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吨加收50元,不足1吨按1吨计算。
第六条作业现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复杂作业:
(一)距高压线三米以内;
(二)在高速公路或平原道路狭窄不足12米的路段以及山区道路;
(三)在雪、雾恶劣天气或结冰道路;
(四)在桥梁、涵洞上实施救援;
(五)夜间(指22时至6时)实施救援;
(六)车辆侧翻、仰翻或超过核定载质量的30%至1倍的车辆。
同时具备本条规定两种以上复杂作业条件的,不得叠加重复收费。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种作业:
(一)掉入河流、河沟的车辆;
(二)装载危险品或易燃易爆品的车辆;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1倍(不含1倍)以上的车辆。
同时具备本条规定两种以上特种作业条件时不得叠加重复收费。同时具有特种作业和复杂作业条件时,按照特种作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接受委托的救援车辆已达现场,但未实施作业的,按故障车拖运收费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第九条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搬挪并运送尸体每具400元;
(二)下水打捞尸体每具500元;
(三)潜水打捞尸体每具800元。
第十条非机动车救援拖运收费标准:
(一)自行车每辆20元;
(二)三轮车每辆50元;
(三)畜力车每辆300元。
第十一条实施救援拖运需租用设备施工的,由救援拖运公司参照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据实收取。
第十二条受客户委托,开展上述救援拖运服务内容以外的其它业务时,可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拖运违章车辆,参照故障车拖运费标准收取。
从事救援拖运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0月1日废止。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5]26号)同时废止。
附: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标准
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标准
单位:元
二轮摩托车 | 三轮机动车 | 2吨以下(含2吨)货车、10座以下小客车及排气量2.0以下的轿车 | 11至19座客车及排气量2.0(含2.0)以上的轿车 | 2至5吨(含5吨)货车及20座至49座大客车 | 5至10吨(含10吨)货车50座以上的大客车 | 10吨以上货车及特种大型车辆 | |
故障车拖运费 | 100 | 200 | 200 | 300 | 400 | 800 | 1000 |
交通事故作业费 | 200 | 300 | 500 | 800 | 1300 | 1800 | 3000 |
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 | 300 | 400 | 1200 | 2100 | 2300 | 3500 | 4400 |
交通事故特种作业费 | 400 | 500 | 3200 | 4600 | 5000 | 6800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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