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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挂牌公司申请书及主办券商推荐意见
发表时间:2015-12-02 浏览次数:177

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推荐意见

(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XX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XX业务。XX年XX月XX日,公司股票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代码为430XXX,目前公司股票总额为XX股。

XX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已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自股票挂牌以来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已与XX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原推荐挂牌协议中有关持续督导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条款仍然有效,承诺为XX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提供持续督导服务(承诺函附后)。

现同意推荐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XX证券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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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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