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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 诉李XX田XX居间合同纠纷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2-23 浏览次数:316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余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公路XXX一区X号楼X单元XXX号 。

被申请人:李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住乌鲁木齐新市区鲤鱼山路X号X号楼X单元XXX室。

被申请人:田XX,女,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住乌鲁木齐新市区喀什东路XXX号高层XX号楼XX单元XX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13年年初申请人月被申请人口头达成居间协议,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居间报酬18万,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弄两套价格便宜的的单位集资房,申请人按照双方的约定已将报酬全额支付给了被申请人。但集资房迟迟没有音讯,再三推脱,现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价值1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自愿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

(此页无文本正文)

此致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被申请人李XX名下房产证号XXXXXXXX,建筑面积86.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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