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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于执行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8-07 浏览次数:290

申请人:***,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500***********00**01X,住重庆市**************7组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52***************12,住重庆市****************7组,系原告父亲

被申请人:**,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6**********************9,住*******************072号,系肇事车辆浙B*****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身份证号:3**************9,住****************71号,系肇事车辆浙B******号小型轿车所有人,联系方式:15**********

被申请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

住所地:**************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先予赔偿医药费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2013年07月15日18时32分许因被申请人全责引发的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于当日被送往北仑区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极重型颅脑损伤、多处挫伤、多处骨折、多处血肿,后转上级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继续治疗,至今仍处昏迷中,短短数日已花费医药费********元。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因经济紧张、救子为切特向被申请人请求先行支付医药费,被申请人不予理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已于2013年7月29日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贵院于当日作出(2013)甬仑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VA**0号轿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后又于2013年8 月22日向贵院起诉。目前申请人尚在高压氧抢救之中,命悬一线、危在旦夕,其法定代理人已无力缴纳巨额医药费,情况急迫。

申请人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请求,以解决申请人的紧急困难。

此致

北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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