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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
发表时间:2016-06-10 浏览次数:15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三十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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