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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勘验结论重新勘验申请)
发表时间:2016-08-14 浏览次数:287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二十四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勘验结论重新勘验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勘验法院的名称)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勘验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勘验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勘验。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准许重新勘验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不准许重新勘验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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