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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4-29 浏览次数:134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庞xx,男,汉族,19XX年3月1日出生,住址: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庞家村xx号。

被申请人:平度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武,(职务:局长),地址:平度市郑州路4XX号。

被申请人:平度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史洪杰,(职务:局长),地址:平度市苏州路6X号。

申请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将鲁政土字【2012】995号批复批准征收申请人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支付给申请人。

事实理由

申请人是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庞家村村民,2012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平度市2012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2】995号)文件的形式批准征收了同和街道办事处位于泽河南侧、通达路以北的172亩土地。

申请人承包的5.62亩耕地(其中包括玉米2.42亩、桑树3.2亩)位于该征收范围内,同时还包括1.42亩的沟渠。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理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的征地补偿款。

申请人认为平度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没有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80%、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全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的做法明显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理应依法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本案中,申请人的土地被征收后该村集体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申请人亦不需要统一安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的80%、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全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然实际情况是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没有完全履行该职责,而是将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了同和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了村委会,其做法是错误的,理应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向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 致

平度市人民政府

申 请 人: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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