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行政诉讼 > 立项行政许可纠纷案
立项行政许可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6-03-31 浏览次数:109

立项行政许可纠纷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朝阳市双塔区××食品厂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朝阳市发改委立项行政许可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前我依法调查搜集、查阅了相关证据,现又通过今天的庭审质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涉案项目没有“土地预审文件”,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未经土地预审程序,没有土地预审文件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并未有此类证据,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涉案建设项目未经合法的环评审批,被告作出立项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

被告未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依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仅仅出具批复,不足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其虽然庭后提交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已明显超过举证期限,不应予以采纳且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

(一)“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中对于新开工项目有严格的规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应予以批准。具体为:“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通过被告提交的证据可知:涉案建设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中对于新开工项目有严格的规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应予以批准。具体为: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四、被告所批准的建设项目容积率超出正常容积率的200倍左右,严重浪费土地资源,根本不应得到核准!

根据被告方出具的《关于朝阳市双打去中山城中村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文祥豪府三期工程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二、该工程项目拟选址在双塔区中山村,疏港路西侧、凌河小区以南地块。项目占地面积86931.75亩,建筑面积平方米。……”,可以经计算得知:项目占地面积为86931.75×667=5783477.2平方米,据此可以得出容积率为122879.62÷5783477.2=0.002。容积率是表述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合理的空间环境条件下,容积率愈大,表示地块建设开发强度愈高,土地利用率也愈高;反之,容积率愈小,地块建设开发强度愈低,土地利用率也愈低。一般的住宅小区的容积率应为2-5之间,可是被告批准的建筑项目的容积率竟为0.002,属于严重浪费土地的行为。即使认为被告在制作该文件时出现笔误,也至少说明被告在审批过程中完全是走形式,以致才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

五、项目申请单位存缴的用于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不足30%,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违法。

为防范房地产业的信贷风险,2003年6月13号央行1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央行发布了“121号文”,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建设单位并未足额依规定缴存到30%的标准。

六、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未履行告知义务、听证通知及听证程序,程序上重大违法。

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首先应当遵守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之规定,涉案立项许可文件涉及到了原告及家庭成员的重大财产权益,其合法占有使用的房屋地块被被告许可他人使用了,竟然毫不知情,被告因为未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原告的陈述、参与建议权,听证权,属于程序上的重大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立项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及程序上均具有诸多属重大违法之处,建议法庭在认真核实相关证据及法律适用的基础上,从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角度依法处理本案,确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代理人:董再国

2012年11月20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立项行政许可纠纷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