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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不予起诉决定书
发表时间:2015-12-08 浏览次数:50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15〕8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本市白云区**街**路**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拘留,10月30日经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移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3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2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9月25日,民警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鹅掌坦骏盈广场东城海鲜酒家门口处抓获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同案另行处理),并当场从陈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缴获4包晶体状疑似毒品、1包药丸状疑似毒品和1包植物叶。后民警在毛、陈居住**街**巷**号******;在毛、陈租住**大街******。经鉴定,上述扣押的疑似毒品中,部分被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167.38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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