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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辜某谭某等人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336

刑 事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辜XX亲属辜雪彬的委托,并指派罗远梅律师为辜雪礼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席法庭,开庭前辩护人认真仔细的查阅了本案的卷宗资料,了解了本案相关案情。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词如下,请合议庭依法参阅。

起诉书中并未指控辜XX涉嫌强奸罪且辩护人认为辜XX强奸和非法拘禁的事实是不足以符合其定罪标准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形成符合逻辑的法律链条,被告辜雪礼存在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关于事实方面的情节。

首先,关于强奸罪从案卷中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陈述等证据显示:2013年10月10日凌晨4点被害人去到谭XX(猴子)的门市,后于2013年10月10日23点时至2013年10月11日14时,在这长达近40个小时的独处时间里,被害人与被告人辜XX途径多个闹市地区、几经出租车接送,在潮音菜市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若被害人是勉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则当时接近凌晨已是夜深人静,而该涉案的206号房间在宾馆2楼,且该宾馆又在居住人群集中的菜市附近,哪怕就是一声尖叫都足以 引起宾馆老板、附近居民的注意,且事后被害人拿着被告人手机玩游戏、聊QQ,被害人有多次机会可以用手机报警或向周边人群呼喊求救甚至逃跑,但被害人却并未这样做。尤其是被害人与被告辜XX在发生性关系后一直对辜XX的手机处于支配状态,她随时可以选择发短讯给家人、朋友或直接电话报警但被害人均未这样做,可见,被害人对自己与被告辜XX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非逼迫、强迫、违背意愿的结果。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强奸罪必须满足两个法定条件:1、违背妇女意愿;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达到受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从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对强奸案的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案发时、案发前后受害人的态度、报案的情况等。本案根据被害人案发前与被告人辜XX一起前往各处、途径各路、四处吃饭......一起去到宾馆开房却未向宾馆人员求救、发生关系时未呼喊求助的态度、案发后未利用诸多可控条件报案以及从被告人的陈述等事实可看出,本案是发生在人员较多的宾馆且在2楼,不同于其他通常发生在偏僻地方的强奸案件。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右腿有伤需拄拐棍(关于辜XX右腿负伤一事可从张艳讯问笔录P8、辜XX对但XX辨认笔录、被害人樊XX询问笔录P13谈到被告人右脚是瘸子、田XX笔录P8谈到三娃适格瘸子,高约160cm),身高也仅1.65米,以该身体状况未对被害人樊XX采用粗暴打骂、威胁恐吓、伤害、凶器相逼等行为以逼迫与之发生性关系,可见当时被害人不自愿的情节是比较轻微的,至少没有明显表示出来,以至发生性关系后也未利用自己当时可控的手机进行报警求助也未在在被告人辜XX夜熟睡时逃跑竟一起一张床的睡到了第二天下午2点多,可见被害人对于原本可以脱逃求救的诸多机会以放弃利用,其放弃彻底反抗的意思,半推半就的行为才给了被告人辜XX错误的心理暗示,所以这根本都让被告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强奸。由此可见,被告人辜XX成立强奸罪缺乏严密的证据逻辑体系。以上辩护观点可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资料得以证明:1、樊XX询问笔录P13:被害人樊XX感觉被告人辜XX快要射精了就使劲推开了被害人,过后被害人洗完澡穿好衣服就躺在床上玩游戏,用的被害人自己的手机,被告人辜XX的卡,被害人登陆了QQ给其闺蜜江XX发了短信却未告知具体情况和地点,然后就一直睡到第二天下午两点过才醒来.......以上简短的笔录让人质疑:为何被害人在被告人快要射精时就有力气推开了,面对一瘦下的瘸子难道之前没力气推开还是XX半推半就的心理暗示误导了被告人辜XX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知?如果是强奸那为何又能欣然睡到第二天下午两点过才醒来?又为何辜XX会和游戏场子的人说他在和被害人耍朋友?2、被告人辜雪礼讯问笔录P6:被告人带上被害人在街道上转悠,在潮音菜市宾馆2楼开房206号,后打车多次经过万寿路等街区与田XX等一起在饭馆吃的饭........

最后,结合被害人樊XX的询问笔录、田XX的供述、被告人辜XX陈述等证据可知受害人樊XX并非被辜雪礼强迫卖淫,即使成立强迫卖淫罪,则被告人辜XX也只属从犯,对其刑罚也应减轻或从轻处理。从樊XX询问笔录可知:一开始提出要求被害人樊XX卖淫赚钱主意的是谭XX(猴子) 提出,且从被告人讯问笔录P6知谭XX本就经营着卖淫嫖娼嫖娼的店子,这一点在谭XX讯问笔录P7中亦承认其自己在经营卖淫店子,被告辜XX与谭XX在谁先提出该主意由出入矛盾,但从被害人樊XX在笔录P7中谈到:“猴子的意思就是让我去他楼下的卖淫铺子卖淫来挣钱”,由此被害人与被告人辜XX的笔录部分是不谋而合的(即常规思维可知作为卖淫店子的老板面对一个年轻女子该有的想法),后来包括看管被害人人员安排等都是听从谭XX安排的。从田XX的讯问笔录和被害人樊XX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辜XX、被害人樊XX、田XX在一起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他们都途径多个人群密集的闹市在大马路边一起吃饭,当时被害人樊XX可以在天地顺开房时向宾馆老板求救,然后也能在2楼248号宾馆房间用电脑上网、玩游戏,也就是说在一开始被害人就可及时利用该网络工具求救,后被害人与田XX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竟是主动脱得衣服亦未呼喊求救、激烈反抗,在田XX去洗澡时被害人樊XX更是完全有机会顺利逃脱离开。被害人樊XX年龄虽不大但她从事娱乐会所收银员工作,敢在凌晨4点仍呆在网吧玩耍的人,以其见识和阅历如仅仅因为在与田太平发生性关系前受被告人辜XX的三言两语威胁恐吓就达到足以威慑、震慑被害人,这是不符合客观现实情况的。如果以上经过还不够矛盾,那么在被告人辜XX笔录P6和田太平笔录P8、P9吻合内容部分可知:该期间被告人辜XX和田XX均有离开被害人的很长一段时间,但被害人仍选择留在宾馆不逃跑,实在让人很难认为是被迫卖淫,最后被害人竟以和田XX二人赤身裸体趟床上的情况被解救,也不愿选择以上任何一种求救的方式自保,对于被害人所述事实实难信服。可见被告人辜XX并未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更未以此议价获得任何嫖资,故被告人辜XX强迫卖淫罪的成立显失逻辑。以上辩护人观点可从公安机关所做的相关证据资料得到佐证:1、被害人樊XX询问笔录载明:被告人辜XX对被害人仅仅言语上说你陪黑哥耍不准反抗;2、田XX讯问笔录载明:被告人与田XX并未明确谈及存在卖淫一事更为谈及卖淫价格和获得卖淫嫖资且被害人系自愿;3、被告人辜XX讯问笔录载明张XX告诉谭XX受害人系卖淫女,后被告人辜XX问的受害人系KTV收银员;4、2013年10月13日11时,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即解救被害人经过)载明:公安人员打开房门看见248号房间内有一张双人床上躺着赤裸身体的一男一女.......可见,被害人当时完全可以穿好衣服以待解救,更不应赤裸的躺着听之任之。

二、关于量刑的意见。

被告人辜XX二十来岁,年纪尚轻,家里经济条件困难,又有年幼2岁小孩、年迈老人体弱多病无人看管,他们都需要被告人提前出狱照顾,如果被告人辜XX服刑期限过长,悲观将会弥漫整个家庭,久久不能散去。且被告人不是累犯,主观恶意较小,具有相当程度的可造性。同时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4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被告人辜XX的情形有法定从轻情节,也有酌定从轻情节,请法庭考虑对被告人辜雪礼依法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尤其关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均有明显的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关于所劫财物追回发还被害人,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以保证在以后的服刑过程中,积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尽可能弥补自己给社会、他人所造成的伤害。

此 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

罗远梅律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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