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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5-11-30 浏览次数:266

申请人尹某,男,汉族,          月     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周某 。

贵院在审理被申请人王某与朱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     年     月     日作出了(2015) 法民一初字第 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朱某、周某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于2015年6月25日向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周某在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尹某对该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将被申请人周某在某公司的股权中属于申请人尹某价值286667元的股权予以解冻;

2、由被申请人王某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给申请人尹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日,被申请人周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某公司转账86万元。公司相关人员于当日在银行出具的个人业务凭证上签字捺印确认。

申请人尹某与被申请人周某协商,由申请人出资286667元,占被申请人周某在某公司86万股权的三分之一。201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周某签字捺印予以认可。

2012年8月23日,申请人尹某依照约定(付款方为申请人尹某之妻申可爱)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付款账号为: )向被申请人周某(收款账号为: )转账人民币286667.00元。

综上所述,贵院(2015) 法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被申请人周某在贵州铜仁市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股权中的价值286667元的股权,实为申请人尹某的个人合法财产。2015年7月3日,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周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后,立即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贵院予以解冻,并责令被申请人王某赔偿申请人尹某经济损失。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尹某

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附:

1、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单复印件1份;

2、收条复印件1份;

3、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单复印件1份;

4、结婚证或户口薄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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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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