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仲裁 > 离婚调解书
离婚调解书
发表时间:2015-12-18 浏览次数:270

安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032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宁远县,农民,住宁远县.......

委托代理人夏艳华,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梅城镇.......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国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09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孩陈某某。2010年2月因琐事吵架,双方从此分居至今。要求离婚,抚养女孩,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上述事实属实,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女孩。

经审查,原告所主张的主述事实,被告无异议,且有结婚登记档案资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有探望女孩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元,已当庭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蒋国祥

二0一四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罗新超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离婚调解书”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