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金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XX路33号XX楼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本金XX万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X万元,自201X年X月X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X年,原告经某理财网站推荐,了解到富X环保投资基金。该基金由被告作为基金管理人XX金枢股权公司发起募集,基金主要用于“富X环保设备改造项目”。按照募资说明书介绍,投资者认购产品,X年后即可以选择退出,并要求兑付本金和收益,预期收益率为10.5%/年。银行对富X环保废弃油脂销售款进行监管,为资金及收益的回赎支付提供保障。富X环保实际控制人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对逾期作了回购约定。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原告投资XX万元作为本金加入该项目。但期满后,原告并没有收到兑付的本金和利息。被告称该项目由于融资方原因需延期兑付。原告认为,本项目出现延期兑付,被告金枢公司作为该基金项目的基金管理人和委托方,未对项目做全面的贷后管理、监督,应负全部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高XX
201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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