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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 刘波
咨询律师: 刘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刘x涉嫌贪污一案,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接受刘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开庭前详细查阅有关的案件材料,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参加了长达两天的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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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x栋xxx室(估值75万)也是被继承人与前妻女儿(本案被告)共同所用有的房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民事诉讼] 民事申诉状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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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购销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根据一审法院庭审调查和质证情况,下面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民事诉讼]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反诉请求: (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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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一案(或:答辩人因___对一___案所提上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民事上诉状(公民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 上诉人因__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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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公民民事撤诉状
             申请人因     一案,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在提起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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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3-09-16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号:(2013)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xx号 原告:张某,男,19xx年10月21日出生,xx居民,住xx市。 委托代理人:何荣新,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惠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男,汉族,19xx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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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族别 ********* ,身份证号:***********,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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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房屋产权纠纷
案件结果:对方已撤诉。 民 事 答 辩 状 答 辩 人:杜#梅,女,27岁,新建县人,住新建县金桥乡#,身份证号:3601221987111#####; 被答辩人:蔡#早,男,76岁,住新建县大唐乡,身份证号:3601221938092#####; 被答辩人:程#香,女,73岁,住新建县大唐乡,身份证号:36012219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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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离婚案件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高飞,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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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
委托代理人梁鹏,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清诉被告黎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以下简称江北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本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清及委托代理人曹建和李高飞、被告黎建、被告江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鹏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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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人身损害权案件
扣除700元支付给张如宣),其余6782元由张如宣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勇赔偿医疗、误工等各种费用120000元(其中扣除700元支付给张如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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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案件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却璧城街道向阳街208号。组织机构代码:K36119701-5。 负责人周永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山美,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德平,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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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租赁费及机械日常费用的第一被告陈XX。而且第一被告陈XX代理人既然连明显属于笔误的2013年2月24至2013年3月25日期间就只有一个月,写成了62760元的租赁费都不予抗辩,反而做不利于自己委托人的陈述,似乎忘记了自己是第一被告的代理律师。由此我方当事人合理怀疑855装卸机属于第一被告人陈XX,而陈XX与勾XX属合伙关系,为了达到预期的目的,故意利用他人身份恶意诉讼侵犯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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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7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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