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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拖欠工资如何补偿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停工期间的员工工资。但是有关法律对企业停工、停产如何发放员工工资是有明文规定的。 经过仲裁委对企业做了有关法律的宣传,使企业明白了在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不是随意定的,国家有规定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操作。企业表示将加强对劳动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掌握,并表示立即调整对生产部员工工资发放的标准。随即仲裁委制作了调解书
咨询律师: 胡骅
近日,从安徽来京搞装修的小高遇到讨薪难题。 他向本报投诉称:其现在的老板翟某没有营业执照,揽到活儿后就挂靠到平谷区一家企业名下,并 以这家企业名义对外签合同、招工人。他被招到工地后,翟某只要求他按时上下班,却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上社会保险。上个月他因工受伤花了1.4万元医药 费,翟某不为其报销,并不为其申报工伤。他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诉?申诉时该以翟某还是那家企业为被诉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 关于工资的组成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首先,可以依法代扣,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其次,在需要劳动者本人依法赔偿用人单位时,可以扣除。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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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访者自称"发票奴" (漫画:金艳) 年关将近,不少白领开始四处“搜罗”发票,拿到单位冲抵奖金或工资。有的单位甚至每月都会以“合理避税”的名义,要求员工拿通讯和交通等发票报销冲抵工资。不少拿着这种“发票工资”的网友,戏称自己是“发票奴”。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新闻中心,对3566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5.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福建的王某2009年11月应聘到寿光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王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月薪6000元,全权负责该公司的一切运作事务。2010年6月,王某由于与公司董事长在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矛盾,决定辞职。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则认为,王某作为总经理负责公司事务,其对内、对外代表公司,可免签劳动合同。双方对此争执较大,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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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评价,即岗位价值分析,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明确相应的工作岗位的价值,也即薪酬。以岗定薪,即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员工的能力和业绩,通过竞聘上岗等形式确定其岗位,并给予其相应岗位的薪酬,同岗同薪,岗变薪变。 一、 岗位评价和以岗定薪的必要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竞争要求的薪酬分配体系,要充分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最大限度的调动员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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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新文本要求,在发生企业拖欠工资行为时,员工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原来合同规定是:企业连续2个月不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员工可单方面解决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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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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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拥有其他财产的基础。如果工资作为一种最起码的合法财产的产权都无法得到保护,那么以产权机制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本就无从说起。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一项制度得以确立,关键在于使违反制度的人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因此,我国要真正建立产权制度,实现产权切实保护,必须使侵犯产权的行为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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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付出劳动力时所得到的以货币表现出来的工资。也就是未经过价格修正的货币工资。名义工资不能确切反映出工资的实际水平,因为名义工资不变,实际工资可以因为物价的涨跌而降低或上升。 1995年,原劳动部首次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使用了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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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
的通知》中规定:“区、县社保中心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相关的法规、规章以及市统计局统计指标解释口径,对缴费单位及缴费个人的2002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并据此核定其2003年度的缴费基数”。根据以上规定,工资总额的确定是缴费基数确定的基础。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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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建筑施工企业今后须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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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劳动、建设部门联合向遵义市建筑施工企业“头头”打招呼:从今年4月1日起,凡在遵义市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建筑工程造价总额1%~3%提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如不缴纳该保障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和不办结该项目的相关手续。 农民工讨薪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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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动岗位上,从事了劳动,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当然,作为职工,应该在指定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要求,比如,在相同工种岗位上,别人都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定额,但就有1个人或是由于技术水平,或是由于劳动体能等原因,就是完不成任务。那么,能不能说他未提供“正常劳动”呢?按规定说,不能。所以他应该享受最低工资规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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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对薪酬体系优化的探讨
a公司是一个从事研制、生产和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简称商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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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严肃处理,以使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有所保障。 劳动者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再去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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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障职工工资支付知情权,就是要确保职工对自己能拿多少工资心中有数。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和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障职职工工资支付知情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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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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