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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了银监会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力,但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如银监会的介入权限、对破产银行权利的保护等等,应予以完善。此外,我国可考虑借鉴德国立法,将金融监管机关吸纳为银行破产的申请主体。 三、效率优先抑或公平优先:商业银行破产财产之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公平、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顺利完成及对社会的冲击能否最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经12年的酝酿,最终于2006年8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设专章进行规定,取代了以往的破产清算组,这成为了新法的一大亮点。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论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机制
其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评估体系、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要求,应当与上市公司一样,而且在资本流动性非常强的现代市场中,银行没有什么特殊性。因此,它应该像现代公众公司一样,建立类似的公司治理结构,理顺委托代理关系,建构内部制衡、外部制约的治理机制。金融机构不能破产,其本质是不能完全市场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都必须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去竞争,审慎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该规定也为美国向外国破产提供协助创立了合作机制。 笔者希望通过对英美两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评论,带来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了解英美两国关于接受跨国破产协助的各自标准,会为我们提供具有实用价值的信息。其次,由于这些信息的存在,使得破产律师在英美国家乃至全球提起破产诉讼时,能够做出最有利的选择。再次,通过对英美两国关于国际破产诉讼程序和法定配套措施的比较,可以使我国的破产法在立法时,对其进行参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一批资不抵债、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已是历史的必然。从去年到今年,市委市政府从国家经济全局战略考虑,对全市的国有企业破产工作非常重视,从破产企业的申请、法院的受理到破产案件终结,提出了量化指标。由于上级领导的重视,破产案件的审理可谓如火如荼,遍地开花,硕果累累,形势喜人。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高院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 解释。学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和理论研究更是相当匮乏[1]。 当众多环境侵权行为的公众受害人纷纷走进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债务人救济和康复问题的关注及相应措施的采用;(5)社会公众利益及其与债权人利益矛盾在破产案件中的日益凸现。这些问题程度不同地反映到了不同价值观念指导下的不同的破产法理论观点之中,并开始在美国破产法理论界呈现出正面的争执和交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涉外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扩大,所遇到的涉外破产案件也明显增多。在比较分析若干国家的涉外破产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有关涉外破产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无疑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破产原因立法比较研究
制作虚假的会计报表(作假帐)、隐匿财产之一部或全部;(3 )不按企业规模实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显然这是抽象主义加列举主义的折中主义。) 我国正在制定一部新的破产法以实现破产立法的“一元化目标”。如何设定我国的破产原因是此次立法首当其冲的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案件涉及资产重组、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一系列的关系,错综复杂,审理难度颇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破产案件新情况层出不穷,需要我们不断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为破产案件审理铺平道路。笔者从此类案件有关统计数字出发,探究当前破产案件特点、存在问题,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某基层法院自1997年始,共受理了41件破产案件,资产总额达220,140,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只适用于商人,却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愿申请破产的程序。由于众多的原因,这部法律无什么实用价值而在 1803年被废除了。184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二部破产法,该法适用于所有的债务人,并且允许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确立了破产免责主义。但是该法仍未获得成功,在1843 年又被废止了。
咨询律师: 胡骅
必要研究如何预防和制裁这种行为。本文拟从“破逃债产”的产生原因、表现方式及处理办法和预防对策等三方面进行剖析,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破产”逃债行为产生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给破产欺诈提供了繁殖土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在环境资源破坏日益严峻的今天,破产公司环境责任问题至今尚未引起学界的关注。本文通过考察和借鉴美国环境法和破产法及相关案例实践,同时对比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试图解决破产公司环境责任中的两个问题:一是环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二是公司在破产时环境损害并未显现,待破产清算完毕、法人人格消失后,环境损害的结果才显现出来时应如何追究原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告别德国之后,我们来到了英国伦敦。考察团拜访了均富会计师事务所、高乐有限公司、kirkland&ellis律师事务所等破产专业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英国新破产法于1986年颁布,此后经过一系列修订。为使商事重整更易获得成功,新法还引入了美国的重整制度。但在实践中发现,由于英国社会较为开放,当事人的意思更难统一,适用美国式的重整程序较为困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破产撤销权研究
建立起较为健全的破产撤销权制度。本文将对破产撤销权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一、破产撤销权之概念与立法模式 (一) 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意义 破产撤销权(下称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对称使用时称破产撤销权) ,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破产立法中,撤销权之称谓有所不同。
咨询律师: 胡骅
要:破产经历了从有罪到无罪再到部分有罪的演变。增设虚假破产罪,标志着我国破产犯罪惩罚体系基本形成。虚假破产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具有手段行为并进入破产程序,行为要素即齐备;该罪应属自然人犯罪,外部单位或人员可以成为共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为完善破产犯罪体系,建议增设过失破产罪。
咨询律师: 胡骅
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尚存在诸多缺陷,必须对破产立法的基本原则、破产立法的名称选择、体例结构、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关键词:破产法;基本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规范破产之思考
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生效实施以来,已有十年的时间了,纵观我国宏观乃至微观的经济态势,在推进国有企业、金融体制、政府机构改革的情势下,深入对规范破产的思考无疑将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破产规范、破产实践进行检讨并提出粗浅之见解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起草至通过历经12年,于今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新《企业破产法》作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的一部基本法律,在我国企业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破产法的出台必将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暨市场主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清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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