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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律法规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破产法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破产法法规、破产法司法解释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政[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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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2]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中央下放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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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景府发11号 景德镇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改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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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123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你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兼并改破产有关问题的请示>意见的函》(国经贸厅企改函[2001]110号文,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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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03]170号           桂政办发[2003]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加强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破产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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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蚌政〔2004〕2号 印发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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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和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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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有较大幅度增加,在破产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措施正式出台前,请各高级人民法院立即通知所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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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 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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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浙劳社厅字[2005]248号 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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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10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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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俩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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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破产企业债权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是基于企业法人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本身或企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而启动的。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更大程度上涉及到的是破产企业债权的根本利益,依法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是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证。 企业破产还债过程中,人民法院指定破产清算组后,破产清算组要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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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可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科学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新破产法。目前,新破产法正处于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且近期立法机关又加快了制定的步伐。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新破产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立法提供参考。 一、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和确立优胜劣汰规则的法律机制,应当是一部统一的、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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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民事侵权法等法规定,公司董事应当在破产原因发生后三周内提出破产申请,否则要承担因迟延申请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更多地反映出立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高管人员的不信任心态。英国立法也有迟延申请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以董事主观明知已发生破产原因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所以更易于获得免责,而德国则是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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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其中第2条对破产原因进行了界定。该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与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出入很大,区别主要在于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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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两起破产案件的审理体会
1997年8月25日,海南省农垦海云胶鞋厂和海南省南宝微电罕公司分别向我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为此,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聂志云院长和主管副院长亲自主持召开了经济庭部分业务骨干参加的会议。聂志云院长明确指示,这二宗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为国企改革服务的一场硬仗,一定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精心组织、快立快审,年内成功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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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航破产告诉我们:破产并非坏事,但破产重整绝不能单纯依赖市场自身,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问题,应有政府的参与;破产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正确的法律机制与社会机制解决问题。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莎士比亚提出的这个问题”,如今轮到刚刚进入破产更生程序的日本航空公司去认真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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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9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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