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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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探析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商业银行破产标准之界定 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条件或事实。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主要见于《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以及新《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归纳起来为: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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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法法规]
英美破产受托人权力制衡机制及其借鉴
机制还存在制度上的缺陷,笔者在此通过研究英、美等国相关的立法,以破产受托人为视角,对构建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权力制衡机制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破产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破产管理人功能之定位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称谓各不相同,美国法称之为破产受托人”( bankruptcyt rus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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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我国破产别除权若干问题探析
界的通说,我国破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应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 在我国破产审判实践中,在尊重并保障别除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方面,基本上已形成了共识。但由于立法关于别除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化,实践中对于破产别除权的认识还存在着不少误区,如别除权行使的期间、方式等等,本文试对其中的一部分问题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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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商业银行破产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
倒闭金融机构时是公认的较大胆运用破产政策的国家,但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1980-1996年所处理的濒临倒闭的银行案件中真正实行破产清偿的仍为少数。 因此可以说,相当于其他几种退出方式,破产在实践中的应用是最为有限的。本文欲借鉴国外有关银行破产的立法实践,就银行破产中若干重要问题做一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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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若干问题
《破产法》存在先天不良。因而,这些破产法律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建立,已难以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其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为此,笔者将就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和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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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浅议破产立法中的破产主体和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颁布了很长的时间,而且也实际的适用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化,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就企业破产立法中的破产主体和破产原因笔者提出以下的拙见: 一、关于破产法的概念 在传统的破产法的认识上,“破产”强调是一种法律的地位,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倒闭清算,可以说是企业“倒闭”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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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法法规]
破产犯罪之立法研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下,破产必将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必然现象。综观世界各国破产制度的概况,可以发现破产过程中极易产生破产犯罪,而且破产犯罪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正如德国有关人士所讲“即使是一百个盗窃犯同时下手行窃,则其造成的损害,还不及一件普通的破产犯罪”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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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对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资产变现难问题的分析及其对策
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至关重要的法律程序。在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中,囿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已明显滞后,使之对破产资产的处理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导致一些破产资产尤其是那些资质较差的破产资产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变现,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及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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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
因而,破产法以外的某些公、私法基于其规范的权利、义务的特性要求,规定破产人在一定期限来到之前,或者在一定的事实发生之前,在某些特定的社会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乃至家庭关系领域,不得象正常人一样从事商业活动、担任社会公职、实施民事行为等。这就是破产法上的破产人的失权制度。 对破产采不惩罚主义,这只是大的原则。但作为惩罚主义主要表现的破产失权,也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取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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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破解企业破产难真相
的结果-大批企业申请破产。根据北京思源事务所下属的中国唯一的破产数据库报出的最新资料显示,2008年全国破产案件立案数为2955件,这个数字比2007年还下降252件,降幅为8%。而据相关统计部门的保守估计,2008年中国至少有10万家企业在金融危机的大潮中倒地。[1]但是,为什么只有2955家企业走上了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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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浅析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民营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多。与此同时,在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下,民营企业因受经济危机等因素影响而进入破产程序的将逐步增多。为积极应对民营企业对司法的需求,笔者通过调研,对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对民营企业破产实践有所裨益。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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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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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就诊某医院院医疗过错陈述词
2004年7月28日,患者李某因急性胆囊炎、急性胰腺炎发作就诊于被告医院,7月29日做腹部彩色b超及黑白b超均未发现肝脏本身存在问题,7月31日在该院行胆囊切除、胆道探查术、胰腺被摸切开引流术,术中也未发现肝脏有明显异常,后经住院治疗22天原告病愈出院。在2011年5月19日患者在县城人民医院参加单位体检做b超时,突然发现自己左肝显示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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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就诊山西某大学某医院医疗过错分析
事实经过:赵某,男、汉族,45岁2012年10月18日首次入住于 山西某大学某医院。主诉:左胫腓骨骨折术后踝部不适、伴行走困难13年,行走后略感疼痛、酸困不适、渐加重。 2012年19日行左跟腱挛缩跟腱延长术 2012年10月22日患者切口轻微疼痛,精神食欲好出院 2012年11月14日第二次入院主诉:左跟腱延长术后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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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就诊山西某大学某医院及山西省某医院医疗过错分析
原告于2010年12月18日因头晕、舌麻一个月,加重一周就诊于山西省某医院,入院诊断为:桥臂病变性质待查,经激素治疗后病情有所缓解,于2011年1 月11日出院,2月2日原告无明显诱因出现头晕伴恶心,后于2月10日下午16时,因头晕、左半身麻木,走路不稳就诊于山西某大学某医院,经门诊诊断为: “脱随鞘病变”,门诊大夫要求住院治疗,于是随即入住该院干部病房112病室18号床,并确定由主任医师,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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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破产法律制度需完善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在我国没有专门的破产清算人制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为惟一的组织破产清算和实施破产清算监督的部门,承担着繁重的案件审理工作。从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来看,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还需要及时建立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也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程序上的不足对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需要 破产法首先是程序法,程序法是其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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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法法规]
浅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这违背了破产制度的初衷。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国际发展趋势,特别是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前期,还没有具体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来保护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利益的情形,为了使债权债务人充分实现自身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迫在眉睫。我国现行《破产法》所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对自然人的法律规制一直处于真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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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规范破产审判 促进企业改革
人数17242人。在案件审理中,全市法院克难奋进,勇于开拓,严格依法办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审理破产案件,锻炼了队伍,积累了经验,为今后的破产审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通过破产优化了宜昌市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消化了长期以来积累的历史包袱,为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受到党委和政府的好评。 一、 破产审判的基本做法 (一)争取领导,寻求支持,为破产审判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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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思考
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世界破产制度发展趋势,我认为我国将来的新《破产法》应采取“一般破产主义”,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特别应使破产法适用于个人。以下是我就在我国新《破产法》中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设想: (一)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特定法律事实。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现代各国基本上都采取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唯一的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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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