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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法院要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务院、北京市有关部门的破产政策,结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法律与政策的适用 1.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咨询律师: 胡骅
晋政发[2003]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省经贸委《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 但是
咨询律师: 胡骅
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对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做好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机制提供司法保障 1.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精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200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确保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时严格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决抵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效制止逃废、悬空债务现象
咨询律师: 胡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省属国有劣势企业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个军工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咨询律师: 胡骅
青政办[2001]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关于规范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委办改[ 2001] 35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现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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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7]9号 (法释(2007)9号,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  现将财政部财基字(1997)15号文《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涉及清偿的地方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债务主要包括:  1.北京市地方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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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第380章:破产欠薪保障条例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一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规定雇员在其雇主处于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获该基金拨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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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档案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关于加强转制及破产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系统总结16年来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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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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