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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涉及资产重组、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一系列的关系,错综复杂,审理难度颇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破产案件新情况层出不穷,需要我们不断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为破产案件审理铺平道路。笔者从此类案件有关统计数字出发,探究当前破产案件特点、存在问题,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某基层法院自1997年始,共受理了41件破产案件,资产总额达220,140,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只适用于商人,却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愿申请破产的程序。由于众多的原因,这部法律无什么实用价值而在 1803年被废除了。184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二部破产法,该法适用于所有的债务人,并且允许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确立了破产免责主义。但是该法仍未获得成功,在1843 年又被废止了。
咨询律师: 胡骅
必要研究如何预防和制裁这种行为。本文拟从“破逃债产”的产生原因、表现方式及处理办法和预防对策等三方面进行剖析,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破产”逃债行为产生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给破产欺诈提供了繁殖土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在环境资源破坏日益严峻的今天,破产公司环境责任问题至今尚未引起学界的关注。本文通过考察和借鉴美国环境法和破产法及相关案例实践,同时对比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试图解决破产公司环境责任中的两个问题:一是环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二是公司在破产时环境损害并未显现,待破产清算完毕、法人人格消失后,环境损害的结果才显现出来时应如何追究原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告别德国之后,我们来到了英国伦敦。考察团拜访了均富会计师事务所、高乐有限公司、kirkland&ellis律师事务所等破产专业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英国新破产法于1986年颁布,此后经过一系列修订。为使商事重整更易获得成功,新法还引入了美国的重整制度。但在实践中发现,由于英国社会较为开放,当事人的意思更难统一,适用美国式的重整程序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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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破产撤销权研究
建立起较为健全的破产撤销权制度。本文将对破产撤销权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一、破产撤销权之概念与立法模式 (一) 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意义 破产撤销权(下称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对称使用时称破产撤销权) ,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破产立法中,撤销权之称谓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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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破产经历了从有罪到无罪再到部分有罪的演变。增设虚假破产罪,标志着我国破产犯罪惩罚体系基本形成。虚假破产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具有手段行为并进入破产程序,行为要素即齐备;该罪应属自然人犯罪,外部单位或人员可以成为共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为完善破产犯罪体系,建议增设过失破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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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尚存在诸多缺陷,必须对破产立法的基本原则、破产立法的名称选择、体例结构、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关键词:破产法;基本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规范破产之思考
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生效实施以来,已有十年的时间了,纵观我国宏观乃至微观的经济态势,在推进国有企业、金融体制、政府机构改革的情势下,深入对规范破产的思考无疑将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破产规范、破产实践进行检讨并提出粗浅之见解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起草至通过历经12年,于今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新《企业破产法》作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的一部基本法律,在我国企业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破产法的出台必将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暨市场主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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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破产标准之界定 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条件或事实。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主要见于《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以及新《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归纳起来为: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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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还存在制度上的缺陷,笔者在此通过研究英、美等国相关的立法,以破产受托人为视角,对构建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权力制衡机制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破产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破产管理人功能之定位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称谓各不相同,美国法称之为破产受托人”( bankruptcyt rus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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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的通说,我国破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应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 在我国破产审判实践中,在尊重并保障别除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方面,基本上已形成了共识。但由于立法关于别除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化,实践中对于破产别除权的认识还存在着不少误区,如别除权行使的期间、方式等等,本文试对其中的一部分问题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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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闭金融机构时是公认的较大胆运用破产政策的国家,但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1980-1996年所处理的濒临倒闭的银行案件中真正实行破产清偿的仍为少数。 因此可以说,相当于其他几种退出方式,破产在实践中的应用是最为有限的。本文欲借鉴国外有关银行破产的立法实践,就银行破产中若干重要问题做一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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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存在先天不良。因而,这些破产法律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建立,已难以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其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为此,笔者将就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和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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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颁布了很长的时间,而且也实际的适用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化,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就企业破产立法中的破产主体和破产原因笔者提出以下的拙见: 一、关于破产法的概念 在传统的破产法的认识上,“破产”强调是一种法律的地位,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倒闭清算,可以说是企业“倒闭”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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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破产犯罪之立法研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下,破产必将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必然现象。综观世界各国破产制度的概况,可以发现破产过程中极易产生破产犯罪,而且破产犯罪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正如德国有关人士所讲“即使是一百个盗窃犯同时下手行窃,则其造成的损害,还不及一件普通的破产犯罪”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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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至关重要的法律程序。在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中,囿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已明显滞后,使之对破产资产的处理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导致一些破产资产尤其是那些资质较差的破产资产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变现,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及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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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破产法以外的某些公、私法基于其规范的权利、义务的特性要求,规定破产人在一定期限来到之前,或者在一定的事实发生之前,在某些特定的社会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乃至家庭关系领域,不得象正常人一样从事商业活动、担任社会公职、实施民事行为等。这就是破产法上的破产人的失权制度。 对破产采不惩罚主义,这只是大的原则。但作为惩罚主义主要表现的破产失权,也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取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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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破解企业破产难真相
的结果-大批企业申请破产。根据北京思源事务所下属的中国唯一的破产数据库报出的最新资料显示,2008年全国破产案件立案数为2955件,这个数字比2007年还下降252件,降幅为8%。而据相关统计部门的保守估计,2008年中国至少有10万家企业在金融危机的大潮中倒地。[1]但是,为什么只有2955家企业走上了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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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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