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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2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妥善安置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确保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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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作出判决或调解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变更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但当事人不能对此裁定申请再审,亦不涉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问题,对于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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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配合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的会计工作,财政部最近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有助于对《规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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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政办发[2006]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徐州市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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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资办发〔199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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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府发[1993]187号 第一条 为加强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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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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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1991]35号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审判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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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8]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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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0]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属煤炭行业是我省三大特困行业之一。自1998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已有部分省属煤矿相继实施了关闭破产,部分职工也得到了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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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法院要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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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务院、北京市有关部门的破产政策,结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法律与政策的适用 1.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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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发[2003]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省经贸委《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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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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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对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做好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机制提供司法保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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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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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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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0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确保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时严格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决抵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效制止逃废、悬空债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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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省属国有劣势企业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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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个军工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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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6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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