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破产法 > 破产法法律法规 > 破产法法规
破产法律制度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哪些财产可用于清偿分配,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具体的规定,并特别强调指出,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国有企业破产时的职工安置问题已成为制约破产法普遍实施的难题之一。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在破产案件中如何妥善处理职工安置与债权人权益保护间的关系。 国务院两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咨询律师: 胡骅
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是为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由于破产企业的资产不能满足各个相关主体的利益,在存有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一方利益分配增多就意味着另一方利益分配的减少,各方对利益的分配更加关注。因此,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有利于破产企业职工及时了解情况,知悉自己的应得份额,也知悉他人的分配数额。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的保证,否则当时债权人是不会同意签订合同的。所以,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由连带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应该的。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在破产案件中究竟如何衡平债权人、债务人、连带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首先,要区分保证的性质,即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咨询律师: 胡骅
人利益的保护不尽完善,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而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则需要对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主体适当地进行扩张,以解决审判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拟从破产撤销权的构成、具体类型及行使等方面对破产撤销权在审理实践中的适用加以阐述,以期对目前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有所稗益。 一、可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的对象是可撤销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据调查,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真正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法定权利的微乎其微,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凝聚力不强、不能有效监督制约破产清算人及破产财产临时接管人的行为,造成破产债权严重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债权人不知、不会行使权力,导致债权人会议功能萎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普遍对如何审查确认债务人所申报的财产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有担保债权的真实性感到茫然。
咨询律师: 胡骅
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法院对管理人监督的主体地位,细化监督事项,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一、划清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    新破产法规定,对管理人的监督主体有三个: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同时规定,管理人要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即确定法院为最核心的监督主体,这与各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原则基本相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下;2、债务人个别任意清偿行为的效力问题。 从实质上来看,这两个问题均涉及到在破产过程中对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将对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论述。 一、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下的产生原因及对策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下。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
在破产法理论上,破产取回权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在管理人接管的破产人财产中有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特别取回权则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三种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取回权形态。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完善一般取回权的基础上,对出卖人取回权进行了规定,但未规定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破产案件的管辖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破产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由于我国司法状况尤其是破产立法尚有诸多不能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人认为可以仿效破产立法和司法都做得非常出色的美国,设立最高法院的区域分院来专门处理跨省的破产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破产监督人设置必要性研究
充分考虑多数破产债权人利益的机构;设置独立的破产管理人,在于让其超越利害关系的制约,公正地进行清算、管理和分配;监督人依不同国家的破产立法例,称谓有所不同: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称为检查委员会;意大利、法国、德国称为债权人委员会;日本、韩国称为监察委员或监查人,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监查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监督人在各国立法中的称谓虽然不同,但其设置主要都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证有效进行。目前,我国的破产法中承担监督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债权人会议和法院,但是由于它们的机构性质决定了它们无法充分的实现公正和有效的监督。因此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职工权益破产保障机制解读
2006年通过的新破产法,规定了一套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这一机制是立法机关和参与者集体智慧的结晶,反映了不同的利益诉求。这个机制值得我们认真解读。 一、程序保障机制    1.职工安置预案    从破产程序由谁启动的角度,可以把企业破产区分为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对破产申诉案件立案的疑问
 当前,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根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对宣告破产裁定、财产分配方案裁定进行申诉。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
关于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研究已成为当前破产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对于统一破产法的制定将大有裨益。本文将就此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历史演进 在研究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历史之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破产的企业作为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可能很多,必须及时妥善解决。现行破产法和民诉法中对此均未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 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内容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了适者生存的企业运行法则,一些经营劣势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金融部门依法核销不良资产。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在利益驱动下许多企业却把破产当作逃债的主要方法,因此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金融部门受损最重。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运作不同于国外发达国家,金融风险主要是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制度化风险,最终导致不仅是全面性支付危机,而且直接诱发通货膨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上审议的新破产法草案中首次提出劳动债权的概念,人们特别关注劳动债权的保护问题。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费用。但在国务院政策性破产文件中规定的职工安置费用等、破产法规定不予以清偿的部分除外。 政策性破产与劳动债权的保护没有关系,是法律性质不同的两回事。
咨询律师: 胡骅
这些都使得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千头万绪,我们只能是在实践中摸索方法,探索前进,总结我们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的经验。笔者认为处理好破产案件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抵押效力的认定 为保障自己债权的安全性,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可就该担保财产的价值享有优先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并呈上升趋势。企业破产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如破产财产的清理、变现、分配,债权人债权数额的确认,企业债权的追偿,职工的安置,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及相关政策如何适用等,涉及的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因此规范破产程序,协调、解决好各方面的矛盾,保证大局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