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法规]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和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函[2000]33号 资阳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转报安岳县劳动局就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和失业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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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操作与职工安置程序
对于企业破产的决定或意见。职代会决定要附职工代表签名,并加盖企业工会公章。 5、破产前资产核销情况。 6、主要债权人对于企业破产的意见。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破产预案; 1、企业基本情况 (1)职工情况:职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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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律、政策的矛盾与统一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律、政策的矛盾与统一 1、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存在明显的矛盾。 由于需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破产法中职工安置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而政策更注重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往往对法律规定有所突破。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受理,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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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问题的请示
垫府发[2000]71号 签发人:雷政富 垫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我县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问题的 请 示 重庆市人民政府: 我县自1995年以来,在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先后对因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开展生产经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7户国有企业依法实施了破产(已终结4户,正在实施3户),这7户企业共有职工2933人(不含临时工和离退休职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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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2] 53 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破产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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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一直是影响和困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难题。而企业改制后的职工安置是这一系列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部分。它关乎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命运和整个社会的稳定。案例二同样涉及了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 本文结合上述两个案例讨论在国企改革和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安置问题。 政策连线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又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运用国有资产作为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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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内容
关闭破产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 、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 、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 3 、抚恤人员人数; 4 、集体企业职工人数。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 1 、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 、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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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
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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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中破产案件操作程序
为规范我州国有企业破产的操作程序,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制国有企业改革中破产案件的操作程序。破产案件从立案到破产终结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破产申请 由企业或企业债权人提出,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属地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立案受理 由属地同级人民法院立案。 3、对申请破产的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停止经营行为或清偿业务,确保企业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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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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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的法律保护
企业破产职工的法律保护 企业破产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8月27日 成清偿顺序分水岭 企业破产法草案于1994年开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然而,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的问题一争就是几年。 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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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不到位企业不得破产
企业关闭破产后,企业不能简单地关门走人,要充分利用关闭破产的有效资产,实现职工从原岗位的平稳转移,保证他们的生活来源。 对于企业破产关闭时职工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政策执行不规范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同时将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再就业援助等就业政策引入到关闭破产企业中,对未实现再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纳入失业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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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补偿的问题
劳动者应作为企业职工一样对待。对此,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二款也规定,“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不能以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清而否定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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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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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 (以下简称《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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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笔者现在就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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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执行程序处理破产问题?
实际上处于半死不活、事实上已经破产的状态。①对于这些事实上已经破产的债务人,为什么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问题,而是选择执行程序来解决问题?为什么当事人一年申请法院执行200多万件案件,但每年进入法院的破产案件才不到一万件?如果按照40%没有财产案件的比例计算,全国法院的执行机构每年大约要处理将近80万件左右债务人事实上已经破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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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中)
别除权须依据其基础权利产生,即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应优先权利(包括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权利)制度产生。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直接在破产法中创设别除权。故而了解别除权产生的基础权利,对保障别除权制度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别除权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而产生,在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是其最重要的基础权利。 (一)别除权产生的担保物权基础 各国立法对担保物权种类的规定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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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破产债权人问题的探讨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因其不完善,已严重阻碍了破产实践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破产法所存在的缺陷?熏以及破产债权人所处的弱势,提出了解决“破产债权人弱势”问题的构想:即债权人会议机关的完善;设置监督人机构;完善撤销权制度。 [关键词]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撤消权;监督人机构 在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的今天,法律的功能负载也日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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