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法规]
准予撤回破产申请之我见
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人有无权利撤回申请?法院是否允许?理由是什么?这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尚属法律空白。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于法律适用 在破产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破产申请人提出撤回破产申请,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涉及如何理解破产申请行为,即破产申请行为是不是诉讼行为,或准确地讲,是不是诉讼中的起诉行为。如果是,那么撤回破产申请行为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撤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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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
[1]因此,对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进行考察和研究就变得很有必要了。 一、美国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 破产免责制度被创设以来,历史上曾经涌现出几个正当化的理论。18世纪,英国的布莱克斯通法官认为,免责是对返还债务最大化的债务人努力的一个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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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法法规]
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研究
破产取回权是指开始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占有不属于其所有的的财产,由财产权利人取回的权利。取回权的本质主要是财产所有权支配性的体现。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38、39条对取回权作出了较《破产法(试行)》更完善的规定,但立法仍相当原则,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本文就实务中遇到的比较常见的三个疑难问题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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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之我见
我国新的破产法应采取破产原因一致的方式,对商自然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法人等主体均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公司资不抵债的,推定为不能完全清偿。 具体来说,我国在修改破产法时,在坚持“不能清偿”这一破产原因的本质下,需要对如何适用不能清偿,结合我国国情作出明确的规定。 1.消除破产立法上的多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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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法法规]
谈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的确定
第59条第3款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的规定来看,我国立法采取了后一种立法模式。 对“基于破产宣告前原因成立的债权”的构成要件,也存在两种学说。一种为全部完备说,即主张构成债权发生之一切要件,于破产宣告前必须全部具备,即债权应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附期限、附条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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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论破产审判的司法监督
破产程序具有其自身特点,它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债权债务清偿程序,该程序具有不可逆转性特点。围绕着能否对破产审判进行司法监督,实务界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在现行体制下,有必要对破产审判进行司法监督。 一、关于法院的监督 (一)监督的范围。 现行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均规定对破产案件审理的不予受理裁定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上诉,其他破产中所适用的裁定,均是一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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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法法规]
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实务概述
我国目前破产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使用破产案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通过) 该法共计43条,包括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附则。 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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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破产法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自《破产法》颁布至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也日益完善,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逐渐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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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法法规]
关于破产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九十七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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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谈破产撤销权中除斥期间的起算问题
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其价值为900万,基本可以认定该交易的价格明显不合理。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 设例1中a公司与b公司的该房地产交易是否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成为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关健。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形成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称为除斥期间。设例1所涉及的关健问题实质上是除斥期间的起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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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法法规]
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
要]优先权问题是破产清算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实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各种费用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位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我们国家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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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新破产立法与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关系
在新破产法立法中,一个争议最大的社会政策问题就是原国务院规定的国企政策性破产制度应否继续保留。在国务院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而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下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下称《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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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法法规]
关于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
我国正在抓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也正在形成。根据破产实践和破产理论提出的要求,新破产法的立意要高,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更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如何选择适宜的立法结构对破产法的实体内容和破产程序作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规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企业破产界限、企业破产要件、企业破产程序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企业破产界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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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浅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作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已经消失,原则上一切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从事商行为,民商合一主义符合发展潮流,因此制定民法典应当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主义。’惭以,在破产法中给予商人、非商人同等法律地位,即实行一般人破产主义符合经济发展需要。 2.体现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也包括破产法,债权人应处于平等的位置上。个人破产制度则不同,它始终贯彻债权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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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法法规]
论个人破产制度之适当构建
要]破产法草案已经出台,个人破产被列在适用主体范围之外。本人认为个人破产的建立顺应了破产法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本位到以保护债务人利益为本位的转换趋势。扩展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增加个人破产,这不仅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若构建一套具体且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并辅以相对的破产宣告后的监督制度,《破产法》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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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破产实践呼唤统一破产立法
回顾我国破产法(试行)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不难看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由于破产实践的历史状况,政策性破产和非政策性破产并存,在完成政策性破产任务以后,急需一部完善的破产法律统一司法指导思想。在以往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对政策性破产和非政策性破产的操作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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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法法规]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
破产原因理论述评 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通常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应该同时满足启动程序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依我国破产法[1]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即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因此在形式上只要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即可。而在实质要件上, 理论界则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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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破产撤销权诉讼当事人与行使期间浅析
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是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而规定的对债务人相关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新破产法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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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对检察机关启动破产程序的思考
国外立法对由特定国家机构启动破产程序有所规定。纵观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对特定国家机构的称谓大致有二种:一种为官方申请人,如英国1967年公司法规定,贸易部、官方接管人享有申请权,英国专门设立一种名为“官方申请人”的国家机构,专门负责破产人混杂有破产犯罪的破产案件的申请。另一种为检察机关,如意大利《1942年破产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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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浅析破产案件中有担保的债权的法律适用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有担保的债权(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适用法律问题涉及很少。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有担保的债权如何适用法律,是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更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有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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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