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法规]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上)
别除权之权利属性剖析在破产法理论上通常认为,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即破产人,下同)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如日本破产法第92条规定:“于破产财团所属财产上有特别先取特权、质权或者抵押权者,就其标的财产有别除权”。别除权是大陆法系中使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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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然人破产制度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五项规定,在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裁定终结执行的依据是该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事实上,这一条并不具有前瞻性,同时在实践中又由于其前瞻性的缺乏,导致许多执行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适用此条有困难,仅对类似案件裁定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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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下)
别除权/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基础权利/特别优先权/别除权之清偿顺序 内容提要: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享有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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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法法规]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几点思考
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根据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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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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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新破产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部法律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的,破产法更是如此。目前,破产欺诈逃债等违法行为十分严重,就是因为现行破产立法中未能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也是我国新破产立法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 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法律义务又须以法律责任为保障,两者往往要结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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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与面临的新问题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制度设计上都有很大的创新与突破,其规定比较完善、成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但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处于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审判仍处于经验积累阶段,特别是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在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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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国有企业法人破产时的财产地位问题
当国有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破产时,究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哪些财产应当受破产程序的支配,在实践中似乎是一个怎么也理不清的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国有企业的模糊的财产权属现状。事实上,国有企业的责任财产的范围在立法上并不十分清楚。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国有企业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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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
要]本文主张我国新《破产法》中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个人破产中的“个人”仅指自然人,与法人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破产能力的无差异性、破产原因的复杂性及人道主义精神等特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有法理基础,又有事实依据。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对破产申请的条件、破产财产的界限、破产和解及破产的解除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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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法法规]
准确适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为适应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作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依据。 这一有关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对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法律程序。然而,由于破产案件审判监督是一个新程序,破产法司法解释实施三个多月来,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受理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职能部门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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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现阶段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求 汶川地震直接表明了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对那些没有购买保险(而实质上即使买了保险,财产险又往往将地震作为免责事由对待)而房屋毁损的群众,如何归还按揭贷款成了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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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论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之意义与行使特点 (一)破产抵销权之意义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简称破产抵销权) ,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此即破产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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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刍议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建立与完善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对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经营的风险机制,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实现竞争的公平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然而,尽管我国的企业破产制度已随着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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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及其应把握的问题
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审理难度大。笔者认为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备,政府在职工安置、社会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破产预案的提出,清算组的组成,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等都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参与,这些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审判职能是解决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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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所以成为新破产法立法中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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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关于破产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以及具有司法解释权的司法机关应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立法技术,尽快完善破产法律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规定。具体包括:1、在破产法律中应增加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做到规范性、可操作性、稳定性相统一。2、对破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应本着破产案件特点、结合确定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充分考虑破产案件的疑难程度、标的额大小及破产时的实际情况,然后决定破产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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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坚决打击破产欺诈逃债行为——论新破产立法中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目前,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十分严重。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终结后余债可免于清偿的规定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坏经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下进行的。如不坚决打击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法的实施将步入误区。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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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思考
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根据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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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企业改制重组中破产逃债及防范对策
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目前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有部分企业以破产为借口,钻我国破产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漏洞,损害国家、集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不仅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与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企业利用破产逃债的方式有很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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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实务中的现实意义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专章对债权人会议作了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又作过相关司法解释;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责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笔者在此仅就引入债权人会议这一特殊机构在破产实务中的现实意义作一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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