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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01]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关于规范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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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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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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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委办改[ 2001] 35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现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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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7]9号 (法释(2007)9号,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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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  现将财政部财基字(1997)15号文《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涉及清偿的地方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债务主要包括:  1.北京市地方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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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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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第380章:破产欠薪保障条例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一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规定雇员在其雇主处于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获该基金拨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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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档案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关于加强转制及破产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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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系统总结16年来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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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政[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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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2]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中央下放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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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景府发11号 景德镇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改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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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123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你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兼并改破产有关问题的请示>意见的函》(国经贸厅企改函[2001]110号文,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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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03]170号           桂政办发[2003]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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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破产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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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蚌政〔2004〕2号 印发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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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和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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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有较大幅度增加,在破产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措施正式出台前,请各高级人民法院立即通知所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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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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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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