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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 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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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浙劳社厅字[2005]248号 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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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10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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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俩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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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破产企业债权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是基于企业法人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本身或企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而启动的。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更大程度上涉及到的是破产企业债权的根本利益,依法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是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证。 企业破产还债过程中,人民法院指定破产清算组后,破产清算组要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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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可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科学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新破产法。目前,新破产法正处于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且近期立法机关又加快了制定的步伐。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新破产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立法提供参考。 一、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和确立优胜劣汰规则的法律机制,应当是一部统一的、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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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民事侵权法等法规定,公司董事应当在破产原因发生后三周内提出破产申请,否则要承担因迟延申请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更多地反映出立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高管人员的不信任心态。英国立法也有迟延申请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以董事主观明知已发生破产原因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所以更易于获得免责,而德国则是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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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其中第2条对破产原因进行了界定。该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与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出入很大,区别主要在于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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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两起破产案件的审理体会
1997年8月25日,海南省农垦海云胶鞋厂和海南省南宝微电罕公司分别向我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为此,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聂志云院长和主管副院长亲自主持召开了经济庭部分业务骨干参加的会议。聂志云院长明确指示,这二宗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为国企改革服务的一场硬仗,一定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精心组织、快立快审,年内成功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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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航破产告诉我们:破产并非坏事,但破产重整绝不能单纯依赖市场自身,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问题,应有政府的参与;破产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正确的法律机制与社会机制解决问题。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莎士比亚提出的这个问题”,如今轮到刚刚进入破产更生程序的日本航空公司去认真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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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了银监会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力,但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如银监会的介入权限、对破产银行权利的保护等等,应予以完善。此外,我国可考虑借鉴德国立法,将金融监管机关吸纳为银行破产的申请主体。 三、效率优先抑或公平优先:商业银行破产财产之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公平、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顺利完成及对社会的冲击能否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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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经12年的酝酿,最终于2006年8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设专章进行规定,取代了以往的破产清算组,这成为了新法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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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论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机制
其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评估体系、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要求,应当与上市公司一样,而且在资本流动性非常强的现代市场中,银行没有什么特殊性。因此,它应该像现代公众公司一样,建立类似的公司治理结构,理顺委托代理关系,建构内部制衡、外部制约的治理机制。金融机构不能破产,其本质是不能完全市场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都必须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去竞争,审慎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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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也为美国向外国破产提供协助创立了合作机制。 笔者希望通过对英美两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评论,带来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了解英美两国关于接受跨国破产协助的各自标准,会为我们提供具有实用价值的信息。其次,由于这些信息的存在,使得破产律师在英美国家乃至全球提起破产诉讼时,能够做出最有利的选择。再次,通过对英美两国关于国际破产诉讼程序和法定配套措施的比较,可以使我国的破产法在立法时,对其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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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一批资不抵债、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已是历史的必然。从去年到今年,市委市政府从国家经济全局战略考虑,对全市的国有企业破产工作非常重视,从破产企业的申请、法院的受理到破产案件终结,提出了量化指标。由于上级领导的重视,破产案件的审理可谓如火如荼,遍地开花,硕果累累,形势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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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高院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 解释。学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和理论研究更是相当匮乏[1]。 当众多环境侵权行为的公众受害人纷纷走进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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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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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救济和康复问题的关注及相应措施的采用;(5)社会公众利益及其与债权人利益矛盾在破产案件中的日益凸现。这些问题程度不同地反映到了不同价值观念指导下的不同的破产法理论观点之中,并开始在美国破产法理论界呈现出正面的争执和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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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涉外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扩大,所遇到的涉外破产案件也明显增多。在比较分析若干国家的涉外破产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有关涉外破产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无疑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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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破产原因立法比较研究
制作虚假的会计报表(作假帐)、隐匿财产之一部或全部;(3 )不按企业规模实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显然这是抽象主义加列举主义的折中主义。) 我国正在制定一部新的破产法以实现破产立法的“一元化目标”。如何设定我国的破产原因是此次立法首当其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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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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