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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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终结(上)
本章论述了破产程序的终结问题。破产程序的进行,最后应有依法终结之时。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如果发生了诸如破产分配完成、债权人已经得到清偿、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等情况,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的出现,使得破产程序的进行已无必要时,法院应及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免责和复权是与破产程序的终结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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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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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终结概述
破产程序终结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一,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其二。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其三,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其四,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仅涉及后两种情况。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在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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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何为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指破产程序履行全部任务或因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相关程序,而由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认定属实,而以裁定方式进行终结案件的情形。 《破产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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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中的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 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第94条);(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第98条);(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第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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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在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进行完毕或者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清算程序到此结束的事实。 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认为,破产清算程序不能久拖不决,应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快速完成。其原因主要在于,漫长的程序会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费用成本,而且还会使债权人特别是债务人,因为长期处于“破产”过程中而心力交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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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清偿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1)是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 ,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2)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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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浅谈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制度,这一制度首先在民法中发挥一定作用,后逐步延伸至破产程序中,成为破产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撤销权在各国称谓不尽相同,但本质内容是一致的,它源于民法上的撤销权,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共同目的,但两者在行使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又具有明显的差异。撤销权具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中国外破产法关于临界期间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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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中租赁权的行使及限制
租赁权是债权还是物权,或者是债权的物权化,在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但“买卖不破租赁”这一众所周知的原理,使租赁权不同于一般债权,而被赋予物权的某些特征。那么,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租赁权的行使与通常的交易是否有所不同呢? 一、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租赁权的情形 租赁发生的情形很多,主要有合同法调整的财产租赁和特别法调整的企业经营租赁和航空器租赁、船舶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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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二者的清偿应该有明确的划分,赋予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在破产财产清偿中的优先权。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对人身侵权赋予优先权 当债权人已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清偿顺序时,不仅会使侵权受害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而且也不利于对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的保护。所以无论从理论中抑或实践中,对侵权之债(特别是人身侵权之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应给予一定的优先地位,使其在普通债权中得以有限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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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研究
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措施。 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目前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赋予了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各种利益冲突能否得到妥善的解决,都与管理人密切相关,管理人如何选任成为新破产法实施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难以回避的问题,成为研究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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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公司破产程序的意义
地保护财富,不能简单地适用经济行为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必须有其特有的一套法律规范。 第三,遭遇企业破产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必要的手段之一。在此我们必须纠正两个观点:一是要纠正“破产不是好事,国企破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观点,二是要纠正“企业破产会带来大量社会问题”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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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管理人发现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情形的,管理人是否可以比照适用上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呢?笔者认为,这一比照适用,虽然适用起来很简单,但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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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浅析执行和破产程序中查封的效力问题
我们就不会指责优先主义会破坏债权平等了。但“德国法上的查封质权或者抵押权却实实在在的威胁着债权平等”,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即意味着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非常有限,查封质权在破产中又享有别除权,“故对于其他事前未设担保,事后又没有机会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假扣押的债权人来说,查封优先权制度无疑剥夺了他们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平等救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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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潍坊专业律师: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公司解散后,依法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完毕前,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便发生了公司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问题。《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规范,但在细节之处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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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几个问题剖析
的理论学说,认为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一个相对中立的法定主体,兼顾多方利益。其二,空间效力范围国际化,即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在国外开始的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发生效力。新破产法空间效力范围的扩大化使得管理人比清算组有着更重大的职责,具有国际化的色彩。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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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关于管理人可行使撤销权规定,与旧法相比较,增加了在破产案件受理的临界期内(六个月),债务人对个别到期债务进行清偿可予撤销的新制度,使得原有破产程序撤销权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在实务界引起了争论。仔细斟酌,该项撤销权制度在实践中的确难以操作,其司法理念未必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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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单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顺序问题研究
mpany,single-vessel company)。当单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其受偿的基础都将聚集在唯一的一艘船舶拍卖所得价值上,各类债权在受偿时必将发生剧烈的冲突和矛盾。此时,如何协调海事债权和岸上债权,如何解决各类债权在受偿顺序上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决定破产债权受偿顺序,就成为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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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多见,且该两个程序中,除债权人会议所议事项和表决层次略有差异外,其它方面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大同小异),人民法院如何依法组织召集债权人会议进行探讨,以期对破产审判实践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会议法定程序和内容的变化 (一)主体地位方面。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法院主持召开,其基本模式仍旧是法院主导的传统诉讼构造,债权人和破产清算组相当于诉讼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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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
内容摘要: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企业破产时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对职工债权更是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不仅是职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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