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破产
清算

破产清算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破产清算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破产程序、清算执行、破产宣告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破产程序] 浅析破产法的三种程序
制度向以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的转变。 一、破产程序设计的基本构造 我国2006年新破产法设计的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即所谓的 “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程序,破产程序称为大门,而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是一个个具体的程序,称为小门。 “三种程序”开始的原因既有重合,也有区别。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有关优先受偿权的情形较多,这样以来就造成了破产优先受偿的竞合现象,即:优先受偿的几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究竟该由谁来优先受偿,几个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时,其行使的顺序位如何,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     当前在《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重大事件。它弥补了新中国成立后破产法律规范长期存在的空白。它使得破产这一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成为一种法律事实,并为法律规范所调整。
咨询律师: 胡骅
结的破产案件涉及资产总额358亿元。[2]三是破产案件申请人种类单一。近年主要是优化资本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以及其他性质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破产情形为少数。现行破产立法通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本结构的优化,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
咨询律师: 胡骅
清偿债务的人所做的每一笔产权转让或招致的每一项义务对债权人都是欺诈性的,而不管其实际意图如何。此类行为均为无效行为。    对债务人一般性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可以撤销,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债务人以公益性捐赠方式进行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我国则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公益性捐赠行为虽然也是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但是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制度(一)
我国破产管理人为完成其任务而应当具有的职责。同时,还就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以及报酬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最后,本节对破产管理人相关问题的改革趋势作了分析,提出了建立临时破产接管人的立法建议。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产生 在各国的破产立法或商法典中,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均作有相应规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当时,盛行债权人的自力救济主义。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事务,在企业破产申请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债务人财产与破产事务管理发挥重要作用。管理人既是破产债务人财产的大管家,又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好助手,肩负着“平衡”各项利益的重担。本文着重就我国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将受到极大的限制。我国的破产受理程序设置,存在着期限短、不公开等不足,无法在实质意义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程序法理的角度对我国的破产受理程序进行拙议,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破产程序的法理分析 法律按照其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破产法是一个兼具实体和程序的法律部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任何经济主体概不适用破产法则。二是所有企业说。此说认为,我国修订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突破现行法框架,使之既适用于企业法人,又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企业,即合伙等非法人企业。三是全部主体说。此说主张,我国修订破产法应当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咨询律师: 胡骅
无力清偿/破产免责/信用 内容提要: 我国非法人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和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 这对于我国破产立法来说是一个缺陷。目前, 从债法立法的完整性和我国现阶段社会需求来看,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必要的。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商品经济的商事立法体系, 协调债权债务人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 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因为执行人员对法律认识的不同,实践中会出现一些不恰当的做法, 现笔者从破产案件的几个阶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与各位同仁商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由于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破产对其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毁灭性的。如果处置不当,还可能进而造成投资者普遍丧失信心,诱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证券公司的破产,在普通破产清算程序的基础上,需要确立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特殊程序和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平衡等。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平衡性制度安排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是各国破产法上表现最突出的冲突之一,特别是将自然人列为破产法适用对象的国家,尤其如此。这主要是因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由债务人掌握,他有广泛的处分权,得为一切处分财产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24条确立了个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而同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8条也明确要求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执业责任保险证明。但两年过去了,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在我国仍属空白。为推动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尽快起步并健康发展,保障《破产法》的顺利实施,笔者试就部分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协助完成破产管理工作。新破产法第二十八条对管理人聘用必要工作人员的事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其第四十一条规定,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这里所谓“必要的工作人员”
咨询律师: 胡骅
摘 要:我国目前正酝酿出台新的《破产法》,有关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备受关注。本文以破产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目标价值为研究出发点,系统分析了破产管理人应有的法律地位:中立性,专业化,长期独立性。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观点,并就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制度构建进行了探讨,包括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资格管理法律制度、工资报酬法律制度、权利责任法律制度等。
咨询律师: 胡骅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可由债务人申请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不同的申请主体,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适用尚存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多年实务操作,结合新的立法理论,试图对相关规定、问题进行目的性的解释并以有利于保护债权债务,彰护破产目的实现的角度对当前法律尚未明确的区域进行有益的探索,以期建议完善于未来立法、司法解释。 「关键词」: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物的毁损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的,权利人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就标的物价值相应减少的部分,可以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在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赔偿。因为,取回权标的物毁损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是基于清算组的过错,权利人的债权性质相当于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权,因而不必转为破产债权参加按顺序和比例的破产清偿程序。 取回权标的物的灭失,是指作为取回权的标的物受到损害而不复存在,其价值减少为零的状态。
咨询律师: 胡骅
本文从阐述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和物权关系入手,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债权与物权关系及其特点,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对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破产债权类别、物权关系、债权与物权关系。 债权问题是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破产法是一部程序结构较为复杂的破产法,这一点体现在程序结构方面即为“总分结构”;同时,它吸收了国外的许多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具体体现在不同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平衡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破产法的核心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清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