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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审查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笔者认为此规定是不妥的。 首先,确认债权的有无、性质及数额,是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的裁判。由于无争议之债权自然得以确认,无须裁判,所以,确认债权的关键在于对有争议债权的强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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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我们认为,在破产程序中,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则必须严格贯彻《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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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将用于别除权人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用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一道界线,使别除权人能够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干涉而顺利地行使权利。 二、别除权行使的条件以及程序 (一)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需具备一些条件。首先,债权和担保物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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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出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执行中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以及破产程序中的裁定等提出抗诉于法无据,故不予受理。[2] 检法两家在上述问题上的冲突与分歧,究竟哪一方正确呢?对此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和解制度的应有功能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因而,从立法上探讨 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从而促进破产和解制度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行破产和解立法之检讨 1、我国现行破产和解制度在立法体例和运用上的二元化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离。和解制度作为防止或避免破产的程序制度,应由国家统一立法加以规定,保持程序制度在各个方面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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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提前终结破产程序。 三、清算组的主要工作 1、2005年6月21日,经本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接收了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印章及财务帐册,接管了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 2、2005年7月21日,清算组通过用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将《申报债权通知书》邮寄给已知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只有一家债权人佛山市文化事业基金会申报债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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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     三、关于宣告破产后执行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而执行机构也会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的结局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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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终结的程序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破产清算组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营业用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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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破产程序应当终结的是()。 a、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c、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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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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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终结要求
根据规定,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l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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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何为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指破产程序履行全部任务或因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相关程序,而由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认定属实,而以裁定方式进行终结案件的情形。 《破产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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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7月3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7]2号)(以下简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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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提前终结
什么是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日本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大多将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分为破产分配终结、因强制和解的成立而终结和因破产废止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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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实例分析 一、相关的背景与问题的提出对破产程序域外效力问题的讨论,是在跨界破产(cross-borderinsolvency)的背景下进行的。 跨界破产,也称之为跨境破产、国际破产、跨国破产、涉外破产等,它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债权人或破产财产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 在这种情况下,处理该破产案件会涉及到不同法律,因而所产生的问题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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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 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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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概念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程序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重整和和解程序 (1)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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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企业法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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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交由人民法院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人民法院应当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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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破产和解破产法规定有权提出破产和解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而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依此规定就无法提出和解申请。因此,破产法应规定所有破产企业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且这一申请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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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6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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