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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公司清算实例分析
解散时间的决定做税负分析: 在7月1日开始清算的情况下,公司该年度1-6月为一个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为100*25%=25万元。 清算所得 90-160=-70万元。即亏损70万元,不必纳税。 在推迟到7月21日开始清算的情况下,公司该年度1-7月20日为一个纳税年度,该年度盈利100万元,费用160万元,亏损60万元。清算所得90万元,在弥补上一年度60万元亏损后
咨询律师: 胡骅
2006年7月10日,中图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肖某、赵某,清算组组长肖某。 同时股东会决议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后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一、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二、已经结清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三、已经在《北京青年报》上发布了三次注销公告。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公司清算案例
按出资比例投资,也未收到公司的红利,自己不是股东,拒绝还款。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向原告借款,应予返还。工商行政管理局的a公司登记材料中的股东名单,以及对a公司所作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予以确认。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股东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新加坡某公司与无锡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后不久就因为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原因产生严重的矛盾,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团队代表该新加坡公司处理相关合资纠纷,但是,无锡公司在挪用了合资公司资金后完全不配合,双方为此同意清算并解散合资公司。然而,由于无锡公司拒绝配合,清算无法进行,新加坡公司被迫向法院申请清算该合资公司,目前法院已经受理该申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支付上述欠款,并要求房恒 福、蒋志东、王卫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拓恒公司 未能按约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存亮公司要求拓恒公司支付欠款及自2008年4月12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的约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某市农场对其进行清算。某区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03年12月15日裁定中止执行。 某区物贸公司于2004年4月26日向某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某区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某市农场在清算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资产部分变卖,部分处分给另一建筑企业使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转让?清算?破产?
本报为此特别采访了三位破产法方面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汪世虎、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传华,就与结局息息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法律解读。 凭什么管 太子奶被宣布破产是由开曼大法庭发出的,太子奶集团对此发表声明称,这对太子奶不构成任何影响。其全部资产均在中国境内,权利义务受中国法律管辖。那么,这一由海外法院主导的破产清算程序是否具备合法性基础从而有效?
咨询律师: 胡骅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亿之杰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88号26字楼。 法定代表人:池振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卫平,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小平,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外合资常熟胜丰铜业有限公司清理小组。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藕渠镇。 代表人:徐元生,该清理小组组长。
咨询律师: 胡骅
原告:临海市工艺服装绣品厂破产清算组。 被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临海市工艺服装绣品厂(以下简称绣品厂)与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于1989年签订了二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四建公司承建绣品厂的综合楼及宿舍(座落于临海市区环城东路276号,现为鹿城路254号)。同时双方约定,如绣品厂未按约付款,拖欠部分工程款每月按二分五厘计算利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公布(2001)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民二提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聚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华街240号。 法定代表人:王蓉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文范,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负责人:沈瑞龙,组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首先,对于“涉案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如何”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企业申请破产后的程序方面的内容。 企业破产是在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裁定后予以宣告的企业状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入普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委员会,应当根据该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同时应当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委员会是合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案情    1993年4月3日,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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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是否还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清理其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是近几年民事审判中认识、处理不一致的问题。有人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已不能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其债务应由其上级部门清理或承担.这种观点给上级主管部门带来一些不必要的负担。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近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一类似案件。笔者对此案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3年7月20日前,三人成立清算小组,对广告公司进行清算。但时至2003年9月,虽经唐先生多次催促,潘先生、史先生仍拒绝成立清算组。唐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就此案是否属于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应采取何种强制执行措施问题存在分歧,均产生了两种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b村委会有权对a制衣厂的债权主张权利。b村委会于1999年6月同意工商局将a制衣厂注销,并表示清算其债权债务,此时村委会应当知道a制衣厂与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在此后2年内,村委会作为惟一的合法权利主体未向于某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了b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审判透析? 此案的关键是公司注销中清算出的债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首先来看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北京某公司清算注销案件 案情简介:北京某公司于2000年成立,至2006年之前公司经营效益良好,后来,由于公司股东之间对公司经营方式发生分歧,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部分股东请求注销该公司,其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内耗严重,公司清算注销工作无法开展,给股东的其他正常行为也造成了严重影响。 姜超峰律师意见:(1)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是否存续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公司法
咨询律师: 胡骅
人丁颖,上海市德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愉珉,上海市德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琪。 上诉人中国某材料华东公司破产清算组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黄民二(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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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清算的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上诉案评析 【案情】: 北京某策划公司于2007年8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万元,股东张某出资6.8万元,钱某出资6.6万元,陈某出资6.6万元。
咨询律师: 胡骅
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南村正面村。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李平,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世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为与被上诉人黄永康、陈炎辉因股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亦没有得到实现,其他合法财产还可能会受到侵害。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司解散是在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纠纷时,人民法院只能相对“申请人”而受理的案件。但是民诉法只对企业破产作出专门的章节规定,没有对“资可抵债”而要求解散的情况作相应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参照民诉法破产程序结合公司法相应规定受理该“申请”是合乎情理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清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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