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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是法人的企业不适用有限制责任承担债务,因此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和债权人都必须履行,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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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如何进行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做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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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企业法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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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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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什么叫做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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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还债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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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清算组织提出的,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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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清算程序、流程
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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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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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破产还债的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企业有无生存的可能,如果确认企业法人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裁定的形式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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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5、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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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还债企业的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织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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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的形式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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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中原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与邵丽莉等三人归还欠款纠纷案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衢中民初字第14号 原告 衢州中原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上街工贸大厦a座五楼。 诉讼代表人 宁贵生,组长。 委托代理人 宁华,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邵丽莉,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衢州市佛达经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衢州市柯城区天皇巷2幢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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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和企业经营中的问题,各所属公司的经营情况每况愈下,陆续停业。到清算日为止,除贸易中心、燃料总公司和化工轻工公司外,其余分支机构全部被吊销营业执照,失去经营资格。二00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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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2001年10月26日进入破产程序,2002年2月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破产终结裁定,集团公司破产工作圆满完成。现将破产工作的情况简述如下:? 一、破产的选择? 集团公司是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隶属于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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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公司企业清算案例
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清算企业股东、董事等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义务,最终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民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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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公司清算后的债务承担
查明,公司实际资产为90万元;其中价值45万元的房产作为对银行50万元贷款的抵押;尚欠税款6万元,职工工资4万元,其他债务60万元。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便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认定本案破产费用为1.5万元。 [法律分析] 破产清算组,是指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包括:(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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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村委会于2001年8月同意工商局将a制衣厂注销,并表示清算其债权债务,此时村委会应当知道a制衣厂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在此后2年内,村委会作为惟一的合法权利主体未向李某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了b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代理观点:此案的关键是公司注销中清算出的债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首先来看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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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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