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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什么叫做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还债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未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清算组织提出的,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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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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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破产还债的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企业有无生存的可能,如果确认企业法人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裁定的形式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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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还债企业的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织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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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的形式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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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涉案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如何”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企业申请破产后的程序方面的内容。 企业破产是在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裁定后予以宣告的企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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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没有得到实现,其他合法财产还可能会受到侵害。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司解散是在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纠纷时,人民法院只能相对“申请人”而受理的案件。但是民诉法只对企业破产作出专门的章节规定,没有对“资可抵债”而要求解散的情况作相应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参照民诉法破产程序结合公司法相应规定受理该“申请”是合乎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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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界限,习惯上又称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关涉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算时点、确定董事个人责任产生的时点等诸多破产法中的疑难问题,向来是破产立法中的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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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专家: 张某于2013年2月28日中午在上学的路上,被路边狗咬伤头面部,当时流血明显,原告带着孩子去太原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当时被告门诊大夫只是简单的用盐水和酒精给张子旭处理了一下伤口,同时把伤口用纱布包好,后给孩子开了五针狂犬疫苗,打了一针。四针留在其门诊。大夫给原告开了一个单子,上边交代了打针的周期和时间,说没事了。后原告就送孩子上学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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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乃至破产终结的整个破产程序中,都直接或间接地渗透有相关行政管理行为,民事破产法律关系与破产行政法律关系相交织,是我国破产程序的一大特色。因此,加强破产程序中行政管理行为的研究,合理配置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诉权,是维护破产程序参加人合法权益,控制和监督破产程序中行政权力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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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美国的破产清算制度
破产清算也称直接破产,即按照法律的规定把债务人的财产变卖或作价,然后分配给债权人,用以清偿债务人所欠的债务。 按照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对所有的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性组织在不能清偿债务时均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要求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的申请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清算称为自愿清算,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清算称为强制清算。但从统计数据看,美国的清算案件,大约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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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清算制度
本文关键词:企业破产制度,破产清算会计,中国,理论与实践并重,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破产法,增强活力,优胜劣汰,市场竞争,社会主义,经济效益,机制建立,合理配置,法的实施,资源,缺陷,论文,基础,方法,颁布 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建立的基础.破产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竞争,促进企业增强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这一点已为很多人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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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的认定标准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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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的提出和受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3.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 4.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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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开始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都必须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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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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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对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做好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机制提供司法保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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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虚假破产罪案例分析
罪的主体,该节也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规定,所以单位不可以虚假破产罪定罪处罚。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包括股东公司的主管人员? 假设在以上的案例中,丁公司做出决定甲公司破产的决议主要是由王某(丁公司大股东)一手操纵的,那么可以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吗?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对甲公司虚假破产的行为有影响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都可以虚假破产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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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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