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 破产企业的员工怎么办
当自己所在的企业遭遇破产,职工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 1、坦然面对劳动合同被提前终止的事实,努力重新就业。 2、对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企业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程序] 什么是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是清算组据以处理公司清算事务,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法定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财产清单,财产作价依据,债权、债务清单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等。清算方案由清算组制定并组织实施。 清算组在制定清算方案前必须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核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确定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程序] 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山,董事长。 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翟虎渠
咨询律师: 刘波
法人的有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咨询律师: 刘波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即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刘波
某法人出资与其他公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法人控股,之后若该法人破产,请问该有限责任公司会有什么影响或者改变?该法人的债务如何处置? 解答分析 法人若破产,其在所投资公司中的股权属破产财产,应当按照我国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分配。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因此而变更为受让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5]65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咨询律师: 刘波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依法在破产宣告后,可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第三,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清偿债务的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程序] 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包括两个要件: (一)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是指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企业资产的总额,并使企业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