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
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关于管理人可行使撤销权规定,与旧法相比较,增加了在破产案件受理的临界期内(六个月),债务人对个别到期债务进行清偿可予撤销的新制度,使得原有破产程序撤销权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在实务界引起了争论。仔细斟酌,该项撤销权制度在实践中的确难以操作,其司法理念未必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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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多见,且该两个程序中,除债权人会议所议事项和表决层次略有差异外,其它方面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大同小异),人民法院如何依法组织召集债权人会议进行探讨,以期对破产审判实践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会议法定程序和内容的变化 (一)主体地位方面。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法院主持召开,其基本模式仍旧是法院主导的传统诉讼构造,债权人和破产清算组相当于诉讼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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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浅析破产法的三种程序
制度向以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的转变。 一、破产程序设计的基本构造 我国2006年新破产法设计的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即所谓的 “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程序,破产程序称为大门,而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是一个个具体的程序,称为小门。 “三种程序”开始的原因既有重合,也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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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论破产程序中公益性捐赠行为之撤销
清偿债务的人所做的每一笔产权转让或招致的每一项义务对债权人都是欺诈性的,而不管其实际意图如何。此类行为均为无效行为。 对债务人一般性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可以撤销,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债务人以公益性捐赠方式进行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我国则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公益性捐赠行为虽然也是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但是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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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论我国破产受理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将受到极大的限制。我国的破产受理程序设置,存在着期限短、不公开等不足,无法在实质意义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程序法理的角度对我国的破产受理程序进行拙议,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破产程序的法理分析 法律按照其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破产法是一个兼具实体和程序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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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
任何经济主体概不适用破产法则。二是所有企业说。此说认为,我国修订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突破现行法框架,使之既适用于企业法人,又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企业,即合伙等非法人企业。三是全部主体说。此说主张,我国修订破产法应当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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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论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无力清偿/破产免责/信用 内容提要: 我国非法人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和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 这对于我国破产立法来说是一个缺陷。目前, 从债法立法的完整性和我国现阶段社会需求来看,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必要的。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商品经济的商事立法体系, 协调债权债务人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 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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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浅议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案件的处理
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因为执行人员对法律认识的不同,实践中会出现一些不恰当的做法, 现笔者从破产案件的几个阶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与各位同仁商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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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破产对其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毁灭性的。如果处置不当,还可能进而造成投资者普遍丧失信心,诱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证券公司的破产,在普通破产清算程序的基础上,需要确立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特殊程序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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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下)
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平衡等。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平衡性制度安排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是各国破产法上表现最突出的冲突之一,特别是将自然人列为破产法适用对象的国家,尤其如此。这主要是因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由债务人掌握,他有广泛的处分权,得为一切处分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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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若干问题研究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24条确立了个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而同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8条也明确要求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执业责任保险证明。但两年过去了,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在我国仍属空白。为推动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尽快起步并健康发展,保障《破产法》的顺利实施,笔者试就部分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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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适用之分析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可由债务人申请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不同的申请主体,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适用尚存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多年实务操作,结合新的立法理论,试图对相关规定、问题进行目的性的解释并以有利于保护债权债务,彰护破产目的实现的角度对当前法律尚未明确的区域进行有益的探索,以期建议完善于未来立法、司法解释。 「关键词」: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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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浅议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的物的毁损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的,权利人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就标的物价值相应减少的部分,可以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在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赔偿。因为,取回权标的物毁损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是基于清算组的过错,权利人的债权性质相当于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权,因而不必转为破产债权参加按顺序和比例的破产清偿程序。 取回权标的物的灭失,是指作为取回权的标的物受到损害而不复存在,其价值减少为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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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
本文从阐述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和物权关系入手,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债权与物权关系及其特点,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对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破产债权类别、物权关系、债权与物权关系。 债权问题是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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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上)
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破产法是一部程序结构较为复杂的破产法,这一点体现在程序结构方面即为“总分结构”;同时,它吸收了国外的许多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具体体现在不同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平衡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破产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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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破产法立法与执法问题研究之三:债权审查确认程序
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审查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笔者认为此规定是不妥的。 首先,确认债权的有无、性质及数额,是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的裁判。由于无争议之债权自然得以确认,无须裁判,所以,确认债权的关键在于对有争议债权的强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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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论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处理
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我们认为,在破产程序中,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则必须严格贯彻《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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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浅析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
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将用于别除权人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用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一道界线,使别除权人能够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干涉而顺利地行使权利。 二、别除权行使的条件以及程序 (一)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需具备一些条件。首先,债权和担保物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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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一认识出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执行中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以及破产程序中的裁定等提出抗诉于法无据,故不予受理。[2] 检法两家在上述问题上的冲突与分歧,究竟哪一方正确呢?对此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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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之完善
和解制度的应有功能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因而,从立法上探讨 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从而促进破产和解制度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行破产和解立法之检讨 1、我国现行破产和解制度在立法体例和运用上的二元化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离。和解制度作为防止或避免破产的程序制度,应由国家统一立法加以规定,保持程序制度在各个方面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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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