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
浅议人格破产与复权制度
浅议人格破产与复权制度 苏州大学 呙斌 【摘 要】在个人破产制度中,人格破产与复权制度是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历来学界多有研究,但究竟什么是人格破产与复权?它的本质是什么?内容又有哪些?诸多问题都还需探讨。笔者只是想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并略作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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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和解申请书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记申请书样式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 一、本公司于×年×月×日奉准设立变更登记,领到工商局新设字第×××号执照。 二、兹股东会决议解散,遵照公司法的规定,捡具有关文件,缴销原领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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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和解协议的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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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和解协议
在企业破产中,企业有时希望与债权人和解来解决问题,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破产和解制度: 一、破产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即破产企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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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破产和解的申请及和解协议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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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和终止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二)和解协议的终止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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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和解概念
企业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企业破产所规定的和解制度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不同的: 首先,企业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其的目的是为了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人整顿阶段,避免破产,而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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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终结(下)
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免责在自然人破产的救济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原则是避免使债务人的未来收入陷入对过去的债务包袱之中 [1],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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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终结(上)
本章论述了破产程序的终结问题。破产程序的进行,最后应有依法终结之时。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如果发生了诸如破产分配完成、债权人已经得到清偿、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等情况,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的出现,使得破产程序的进行已无必要时,法院应及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免责和复权是与破产程序的终结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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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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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终结概述
破产程序终结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一,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其二。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其三,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其四,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仅涉及后两种情况。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在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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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何为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指破产程序履行全部任务或因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相关程序,而由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认定属实,而以裁定方式进行终结案件的情形。 《破产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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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中的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 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第94条);(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第98条);(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第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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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在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进行完毕或者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清算程序到此结束的事实。 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认为,破产清算程序不能久拖不决,应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快速完成。其原因主要在于,漫长的程序会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费用成本,而且还会使债权人特别是债务人,因为长期处于“破产”过程中而心力交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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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清偿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1)是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 ,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2)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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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浅谈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制度,这一制度首先在民法中发挥一定作用,后逐步延伸至破产程序中,成为破产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撤销权在各国称谓不尽相同,但本质内容是一致的,它源于民法上的撤销权,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共同目的,但两者在行使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又具有明显的差异。撤销权具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中国外破产法关于临界期间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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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中租赁权的行使及限制
租赁权是债权还是物权,或者是债权的物权化,在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但“买卖不破租赁”这一众所周知的原理,使租赁权不同于一般债权,而被赋予物权的某些特征。那么,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租赁权的行使与通常的交易是否有所不同呢? 一、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租赁权的情形 租赁发生的情形很多,主要有合同法调整的财产租赁和特别法调整的企业经营租赁和航空器租赁、船舶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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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公司破产程序的意义
地保护财富,不能简单地适用经济行为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必须有其特有的一套法律规范。 第三,遭遇企业破产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必要的手段之一。在此我们必须纠正两个观点:一是要纠正“破产不是好事,国企破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观点,二是要纠正“企业破产会带来大量社会问题”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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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浅析执行和破产程序中查封的效力问题
我们就不会指责优先主义会破坏债权平等了。但“德国法上的查封质权或者抵押权却实实在在的威胁着债权平等”,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即意味着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非常有限,查封质权在破产中又享有别除权,“故对于其他事前未设担保,事后又没有机会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假扣押的债权人来说,查封优先权制度无疑剥夺了他们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平等救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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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潍坊专业律师: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公司解散后,依法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完毕前,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便发生了公司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问题。《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规范,但在细节之处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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