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利用 > 土地税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提要:中国土地增值税理论税负的畸高和实际税收的畸低对比鲜明,一旦严格征收,对很多地产商的现金周转影响重大。 中国土地增值税理论税负的畸高和实际税收的畸低对比鲜明,一旦严格征收,对很多地产商的现金周转影响重大 一场围绕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风暴即将袭来。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原来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基础上,总结完善的最新的清算政策,新政策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纳税人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清算前管理力度加大 一是实施项目管理。
咨询律师: 刘波
摘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价居高不下,国家为了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新政策),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刘波
在财务费用分摊不清楚、没有银行贷款利息证明的情况下,利息支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上述两种扣除方法,其实给企业提供了选择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测算一下这两种方法哪一种扣除的费用额大,费用额大,增值额就相对较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少。怎样才算“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税法中并没有明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协作建房,是开发商在土地施行“招、拍、挂”之前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应用该方式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今已根本契合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成绩的告诉》(财税〔2006〕187号)所规则的清算条件。由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不够细化,在清算实务中关于协作建房的断定仍存在一定成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解读《土地增值税清算治理规程》 撰文:康永记 2009年5月12日,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咨询律师: 刘波
[摘要]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关键词]土地增值 住宅 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年以来,各地开展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针对清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进行了梳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征管的最新规定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和《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清算)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 统一规定并适当提高预征率 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前要实行按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征,该预征率由各地自行确定。
咨询律师: 刘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国土地增值税征收一般是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与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清缴不同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对单个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其清算时限主要是受项目开发销售时间的影响,不受年度的限制,且开发项目有增值额则纳税,无增值额则不纳税。本文针对该税种的清算提出以下五个关键点。 第一是要注意清算的时限。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上海地税局下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咨询律师: 刘波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39号 成文日期:二00九年三月五日 市征收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论文关键词:税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 清算方法 论文摘要: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其重要性不亚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故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筹划就更显重要。该文主要分析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特点、清算条件、销售收入确认,开发产品计税扣除成本的审核,并针对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了相应的清算办法。
咨询律师: 刘波
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点评: 比以往政策更严格。在上一轮房价暴涨时,就提到土地增值税清算一说。06年底,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其中也规定了若干清算细则。由于金融危机,这一政策暂时搁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为落实新“国十条”,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
咨询律师: 刘波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又于1995年11月27日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后到2006年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又先后出台了13个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文件。这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对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四川省也出台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上述规定以下简称现行规定)。 2007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07年2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式缴纳的适用范围,改“预征”方式为主的土地增值税缴纳为“清算”方式缴纳。“一道通知,如同晴天霹雳,得知这一消息的房地产开发商无不惊恐。”[i]对此,房地产行业及专家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分析和看法。本文拟对有关土地增值税的一些问题作一研究和探讨。 一、土地增值税的含义与现行规定的征收方式 (一)土地增值税的含义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归纳如下: 一、印花税扣除常见错误做法: 在计算扣除额时,将印花税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造成了印花税的重复扣除。
咨询律师: 刘波
当前,广西各地方税务机关正在按照自治区地税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过程中,有几个问题要加以注意。 一、关于清算单位的确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土地增值税是地税部门重要的税源,在收入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土地增值税也是地税部门管理的难点,其重要性和困难程度主要体现在它的潜在性和复杂性,不经过税务检查或中介鉴证就不能实现预缴后的剩余税收,就不能把潜在税源转化为现实税收。而在检查和鉴证过程中还涉及到已售未售、已完工未完工等成本分摊、材料发票真实性、工程结算及时性等棘手问题,耗时耗力,税收管理成本比较大。
咨询律师: 刘波

土地税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