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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信政办〔2008〕4号
颁布日期:2008-01-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具体办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四)组织或指导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论证、听证、评查工作;

(五)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送达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

(六)监督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七)办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是指对信访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二)接受有关询问;

(三)列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接受询问、陈述意见;

(四)依法履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第五条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信访人;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5人以下代表提出申请;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三)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四)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

(五)属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管辖。

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告知信访人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六条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书。口头形式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申请笔录,并由信访人确认;

(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复查意见书;

(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后,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交信访人。

(二)受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信访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在决定不予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信访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信访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申请,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受理通知书、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四)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应当成立审查小组共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工作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对复查或复核意见有分歧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五)经审查,认为应当维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

认为应当撤销或者直接变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提交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查相关信访事项应当召开会议。会议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常设成员单位、临时成员单位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参加。

第九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复核,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持,信访人、被复核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或者其他人员列席。听证会可以公开举行,并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所涉及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信访人和被复核人。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做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并责令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或者直接变更: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成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市复查复核办公室应下发督办通知。明确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存在的问题和重新作出办理、复查意见相关要求。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将重新做出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做出维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复查或者复核决定须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签发;做出撤销或者直接变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复查或者复核决定须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者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做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应当制作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做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后,应在10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书送达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信访人对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关“3日”、“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006年5月12日印发的《信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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