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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筑府发〔2008〕106号
颁布日期:2008-08-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发〔2008〕10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辖区各有关企业:

《贵阳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日

贵阳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应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外突发事件,进一步增强对涉外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和在筑外籍人士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本预案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情况讨论会纪要的通知》(外发〔2002〕10号)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2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服从我国外交大局和国家整体利益,并注意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当国内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发生冲突时,一般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3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争取主动依法处置的方针;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方协作,快速应对,措施果断,高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14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涉及对港澳同胞、华侨及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和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涉外事件,适用本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机构的设置

设立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涉外突发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新闻办。

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电话:7989093、7989151)

22职责分工

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我市突发涉外事件的监控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办和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提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建议;协调和指导相关部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市涉外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市外侨办和涉事部门新闻发言人按确定的报道口径向媒体发布新闻。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处理涉外刑事、治安、灾害、交通事故、外国人伤亡等方面的突发事件。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处理涉外卫生突发事件中外国人的医疗救治、食物中毒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涉外突发事件外国人遗体的处理等方面事宜。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与本系统邀请的外籍人士有关的涉外突发事件。

市人事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与本系统邀请的外籍人士有关的涉外突发事件。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本系统邀请的外教和留学生在筑生活、工作期间,以及境外单位或个人在筑开展教育交流活动期间有关的涉外突发事件。

市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处理来筑的外籍游客有关的涉外突发事件。

其他涉外事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该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涉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涉外法规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监测预警与报告

31建立紧急涉外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市属用人单位或接待单位应在涉外工作中,分析可能发生的涉外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涉外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收到情况报告,要及时向市应急办和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各区、县(市)外事部门收到涉外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要按本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涉外(专项)预案的程序要求,协调配合有关涉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置,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瞒报、迟报或者谎报涉外突发事件。

4处置程序

41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涉外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了解涉外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做出准确判断,提出建议,并立即向市应急办和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和事件的具体情况,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3市属各相关涉外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按照涉外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积极支持和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44发现外国人死亡事件,应立即报告死者接待或聘用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政府外事办公室。严格按照《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和《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死亡,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尸体、骸骨的托运,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发给出境许可证,方准运出。

45外国人死亡事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使、领馆索要材料、交涉、探视等事宜应严格按照外发〔1995〕17号文件和外发〔2002〕19号文件规定办理。外国人正常死亡,由接待单位或者聘用单位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死者无接待、聘用单位,或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通知。在灾难事故中死亡,由当事部门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政府外事办公室予以协助。外国使、领馆索要材料、交涉、探视等事宜,请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或司法厅(局)提出。凡公开的材料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提供的材料,应予提供。地方外事办公室予以协助。

46涉外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掌握,确定报道口径,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实施。

47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市涉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报告处置结果。

5善后处置

51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迅速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济、救助、救治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附则

61对于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影响处置工作或违反外事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本预案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修编。

6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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